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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263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Apr 2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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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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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制度 修改前 |
独立董事制度 修改后 |
|---|---|
|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 度,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和《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 度,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二六 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 第十七条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 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 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 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 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 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公司董事 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 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 |
第十七条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 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 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 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 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 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 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 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
|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并 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 关联人达成的总金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 |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并 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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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 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 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 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 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
|---|---|
|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负有对公司 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 表独立意见的责任: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 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五)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及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 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 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 |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负有对公司 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责任: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 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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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资助,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 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 励计划; (七)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 额高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者 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 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 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二十五条 „„ (四)对公司和股东权益的影响、 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 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 会。 |
第二十五条 „„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 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 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 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
|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 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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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 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新增第二十六条,因此原制度第二 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依次修改为第二 十七至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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