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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263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Apr 2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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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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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改前)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改后) |
|---|---|
| 第一条 为加强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关联交易的管理,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 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 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特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 规范关联交易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 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二六三网络通 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加强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关联交易的管理,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 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 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二 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
|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 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 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原则; (四)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 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 格或取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 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 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 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 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 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原则; (四)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 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隐瞒关联 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关联交 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 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 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 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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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签订书面协议的原则,明确 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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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 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 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 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 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
|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 |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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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 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所列本公司的关联 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 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证证券交易 所及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 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以上(一)、(二)两项所述 |
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 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所列本公司的关联 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 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证证券 交易所及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 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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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 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四)以上(一)、(二)两项所述 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 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公司应当根据《上市规则》、本制 度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的 名单,并在上市后十个交易日内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上业务专区填报关联 人信息,确保关联人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关联人及其信息发生变化的,公 司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进行更新。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 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 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 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 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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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在按照第六条决策权限 审议关联交易时,应当做到: 1、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 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 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 仲裁等法律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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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 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 交易对手方; 3、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 价格; 4、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或者 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 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二)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 一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 定: 1、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2、交易价格未确定; 3、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4、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 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交易有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占用资 金或者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披露 相关情况及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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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新增第七条,因此原制度第七 条至第二十八条依次修正为第八条至 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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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 |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 以上的关联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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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 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 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 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 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 一年。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 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 估。包括: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
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 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 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 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事务所进 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 超过一年。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金额 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并且 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的账面值、评估值 或者市场价格相比溢价超过100%的, 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提供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拟 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公司确有充 分理由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 说明原因,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作出风险 提示,并详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2、资产评估机构采取现金流量折 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 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 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独立董事和保荐 机构(如有)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 理性、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和折现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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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预期收益 的可实现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等发表 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实施完 毕后连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 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 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 核意见; 3、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 未来三年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 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 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 估。包括: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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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 及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 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 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六条 标准的,适用第六条的规定。已按照第 六条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第十条 关联交易的相关金额按 如下方式确定: (一)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 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 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六条标准的, 适用第六条的规定。已按照第六条规定 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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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接受关联人提供的财务 资助(如接受委托贷款)或者担保,可 以按照合同期内应支付的利息、资金使 用费或者担保费总额作为关联交易的 交易金额,适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公司以自有资产为财务资助、担保提供 抵押或者反担保的,应当就资产抵押或 者担保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拟部分或者全部放弃与 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的同比例增资 权或者优先受让权,应当以公司实际增 资或者受让额与放弃同比例增资权或 者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之和为关 联交易的交易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 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 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或者受 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 的各种产品、商品的,除采取买断式委 托方式的情形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 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作为关联 交易的交易金额,适用《上市规则》相 关规定。 (五)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因连续十 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仅需要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次关联交易公告 中将前期已发生的关联交易一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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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 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 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 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 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 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 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 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 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 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 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 |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 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 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 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 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 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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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 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 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
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 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 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法人或自然人。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在股 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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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 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 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 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关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询、查阅等。 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 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 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 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 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 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 露义务。 |
|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 |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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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规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则》、《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证监会法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证监会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法规、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公 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证监会法 证监会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律法规、《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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