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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263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Feb 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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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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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67 证券简称:二六三 公告编号:2016—013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587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61,635,220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2.72 元, 共计募集资金783,999,998.4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18,766,878.14 元后 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765,233,120.26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大华[2015]验字第001255 号验 资报告。
本次所募集资金用于两个项目,即全球华人移动通信服务项目和企业云统 一通信服务项目,其中全球华人移动通信服务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广州二六三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二六三”)和公司全资孙公司二 六三移动通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六三香港”);企业云统一通信 服务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二六三企业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企业通信”)和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二六三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二 六三”)。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的规定: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 视为共同一方。为此,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孙公司与银行、保荐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902129510210,截至2016年1月19日,专户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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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1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企业云统一通信服务、全球华人移动通信服务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广州二六三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909284710804,截至2016年1月11日, 专户余额为15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广州二六三全球华人移动通信服务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二六三香港已在浦发银行北京黄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账号为OSA11443633357626,截至2016年1月19日,专户余额为200 万美元。该专户仅用于二六三香港全球华人移动通信服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企业通信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908100210407,截至 2016年1月19日, 专户余额为1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企业通信企业云统一通信服务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上海二六三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1910594110901,截至2016年1月22日, 专户余额为4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上海二六三企业云统一通信服务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 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 及其下属公司、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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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 耀坤、赵亮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 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 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 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 银行,同时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或者 向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公司及下属公司分别与银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 支出完毕且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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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2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