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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263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Jul 2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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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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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67 证券简称:二六三 公告编号:2011-024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0]871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80,000,000.00 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0,490,123.07 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49,509,876.93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 年8 月30 日出具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010092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于2010 年9 月与保荐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信证券”)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览路支 行(下称“北京银行”或“专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惠新里 支行(下称“农业银行”或“专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黄寺支行(下称“浦发银行”或“专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一致。截止本公告 日,三方监管协议履行情况良好。
为了便于公司募集资金的结算和管理,方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基于 银企战略合作等原因的考虑,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2011 年6 月27 日,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本 次调整拟将原在北京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活期存款中的170,000,000 元转存至公司在农业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本次调整不涉及资金用途的变更。本 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变更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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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序号 | 开户行 | 截至2011 年5 月31 日余额 | 拟变更后余额 |
| 1 | 北京银行 | 323,024,530.23 | 153,024,530.23 |
| 2 | 农业银行 | 100,000,441.59 | 270,000,441.59 |
| 3 | 浦发银行 | 321,987,632.41 | 321,987,632.41 |
公司据此与北京银行及农业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 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分别在三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公司在北京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01090305800120105216026,截止2011 年5 月31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42,050.23 元,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 金为152,682,480 元,以通知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为170,000,000 元。北京 银行在本次协议签署后2日内将专项账户活期存款中的170,000,000 元转账至中 国农业银行,账户为:11-191101040009701。
以上账户仅用于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 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 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在农业银行开设的专户账号为:11-191101040009701,本次新增加募 集资金170,000,000 元,截止2011 年6 月29 日,专户余额为170,000,262.15 元,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 年8 月 31 日,期限12 个月。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板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 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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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欧煦、王立武可以在专户银行营业 时间内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北京银行和农业银行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国信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 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 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 年12 月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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