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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jing Develop Advanced Manufacturing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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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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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 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 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需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 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 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 的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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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 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 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 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 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

  • 3、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 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 放弃。

第十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达 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 举填补。

  • 3、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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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尽快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 额董事进行选举。

4、若获得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 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 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 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按规则要求尽快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5、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 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 名单。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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