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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jing Develop Advanced Manufacturing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1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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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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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88377 证券简称:迪威尔 公告编号: 2024-013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规章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 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公司章程》及部分规章制度进行修订。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关于制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关 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 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 序号 | 变更前 | 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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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 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 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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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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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 在本章程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 出公司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 的提案。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如果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 事或非职工监事,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 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 在本章程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 出公司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 的提案。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 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 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 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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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监事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投票股东必须在其选举的 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权数 目。 (二)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 总数超过了其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 目,则视为该股东放弃了表决权利。 (三)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 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权 数目,则该表决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 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 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 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 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的二分之一。如果当选董事、监事人 数不足应选人数,可留待下次股东大 会对所缺名额进行补选。 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 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 董事与其他董事应该分开选 举。 |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如果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 事或非职工监事,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 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选 举2 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取累 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 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 事、监事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投票股东必须在其选举的 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权数 目。 (二)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 总数超过了其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 目,则视为该股东放弃了表决权利。 (三)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 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权 数目,则该表决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 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 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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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 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的二分之一。如果当选董事、监事人 数不足应选人数,可留待下次股东大 会对所缺名额进行补选。 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 应该分开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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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九十四条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第九十四条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上市公司 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 年。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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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九十七条董事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九十七条董事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 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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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九十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九十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 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6 | 第一百零二条独立董事除具 | 第一百零二条独立董事除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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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 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 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 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 第(四)项、第(六)项职权,应当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行使前款第(五)项职权,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 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 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 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 |
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 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 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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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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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会由7 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名。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会由7 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名。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8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 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9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利润 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论 证程序和决策机制为: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当期的经 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利润 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论 证程序和决策机制为: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当期的经 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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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 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 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 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 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 并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并 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3、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 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 出明确意见。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 会上,利润分配的提案应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通过,其中包括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通过。如独立董事不同意利润 分配提案的,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 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 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 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4、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 意实施的,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 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政 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 通过。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须根据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 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
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 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 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 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 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 并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并 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 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披露。 4、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 意实施的,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 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政 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须根据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采取现金、股票、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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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采取现金、股票、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实际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 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 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 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预计 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 公司发展对现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 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 利。 2、公司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进 行现金分红: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 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 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累计可供分配 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 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特殊事项。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实际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 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 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 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 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 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在 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预计公司未 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 展对现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 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 股利。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 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 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 资产负债率高于70%,或经营性现金 流为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进 行现金分红: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 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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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绝 对值达到人民币5,000 万元。 3、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连续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 的比例应同时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可 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 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 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 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 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 |
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累计可供分配 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 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特殊事项。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绝 对值达到人民币5,000 万元。 3、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连续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 的比例应同时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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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 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相适应,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 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 益。 上述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利润分配审议应履行的程序: 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 定,并在履行了本条第(一)款的论 证和决策机制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须 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三)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 和计划安排 1、公司应当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稳定性和连续性,就利润分配由董事 会制定相应的利润分配规划和分红回 报规划,若公司当年度盈利但公司董 事会未能在定期报告中做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原因,独立董事将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 2、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 |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可 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 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 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 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 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 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 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相适应,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 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 益。 上述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利润分配审议应履行的程序: 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 定,并在履行了本条第(一)款的论 证和决策机制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须 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三)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 和计划安排 1、公司应当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稳定性和连续性,就利润分配由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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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 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 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 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 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 意。 (四)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产 品研发及运营、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 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 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 规划目标。 |
会制定相应的利润分配规划和分红回 报规划,若公司当年度盈利但公司董 事会未能在定期报告中做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原因; 2、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 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 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 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 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 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 意。 (四)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产 品研发及运营、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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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 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 规划目标。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事项尚需提请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变更事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公司董事会同 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相关人员代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修订 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二、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制定、修订的相关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拟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请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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