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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jing Develop Advanced Manufacturing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19, 2024

58381_rns_2024-04-19_5101536f-e873-42b5-bbe6-5282836d1823.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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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88377 证券简称:迪威尔 公告编号: 2024-013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规章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 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公司章程》及部分规章制度进行修订。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关于制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关 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 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序号 变更前 变更后
1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
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
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1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2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
在本章程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
出公司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
的提案。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如果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
事或非职工监事,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
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
在本章程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
出公司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
的提案。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
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
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
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

2

事、监事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投票股东必须在其选举的
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权数
目。
(二)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
总数超过了其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
目,则视为该股东放弃了表决权利。
(三)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
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权
数目,则该表决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
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
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
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
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的二分之一。如果当选董事、监事人
数不足应选人数,可留待下次股东大
会对所缺名额进行补选。
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
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
董事与其他董事应该分开选
举。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如果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
事或非职工监事,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
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选
举2 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取累
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
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
事、监事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投票股东必须在其选举的
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权数
目。
(二)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
总数超过了其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
目,则视为该股东放弃了表决权利。
(三)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
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权
数目,则该表决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
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
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

3

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
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的二分之一。如果当选董事、监事人
数不足应选人数,可留待下次股东大
会对所缺名额进行补选。
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
应该分开选举。
3 第九十四条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九十四条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上市公司
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
年。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4

4 第九十七条董事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七条董事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
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5 第九十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
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6 第一百零二条独立董事除具 第一百零二条独立董事除具

5

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
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
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
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
第(四)项、第(六)项职权,应当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行使前款第(五)项职权,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
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
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
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
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
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
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会由7 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名。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会由7 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名。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8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
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9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利润
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论
证程序和决策机制为: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当期的经
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利润
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论
证程序和决策机制为: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当期的经
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

7

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
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
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
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
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
并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并
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3、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
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
出明确意见。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
会上,利润分配的提案应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通过,其中包括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通过。如独立董事不同意利润
分配提案的,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
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
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
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4、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
意实施的,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
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政
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
通过。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须根据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
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
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
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
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
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
并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并
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
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披露。
4、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
意实施的,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
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政
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须根据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采取现金、股票、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

8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采取现金、股票、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实际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
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
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
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预计
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
公司发展对现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
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
利。
2、公司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进
行现金分红: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
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
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累计可供分配
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
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特殊事项。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实际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
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
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
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
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
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在
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预计公司未
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
展对现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
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
股利。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
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
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
资产负债率高于70%,或经营性现金
流为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进
行现金分红: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
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

9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绝
对值达到人民币5,000 万元。
3、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连续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
的比例应同时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可
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
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
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
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
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
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累计可供分配
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
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特殊事项。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绝
对值达到人民币5,000 万元。
3、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连续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
的比例应同时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10

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
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相适应,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
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
益。
上述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利润分配审议应履行的程序:
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
定,并在履行了本条第(一)款的论
证和决策机制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须
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三)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
和计划安排
1、公司应当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稳定性和连续性,就利润分配由董事
会制定相应的利润分配规划和分红回
报规划,若公司当年度盈利但公司董
事会未能在定期报告中做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原因,独立董事将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
2、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可
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
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
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
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
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
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
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相适应,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
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
益。
上述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利润分配审议应履行的程序:
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
定,并在履行了本条第(一)款的论
证和决策机制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须
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三)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
和计划安排
1、公司应当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稳定性和连续性,就利润分配由董事

11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
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
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
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
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
意。
(四)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产
品研发及运营、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
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
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
规划目标。
会制定相应的利润分配规划和分红回
报规划,若公司当年度盈利但公司董
事会未能在定期报告中做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原因;
2、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
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
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
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
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
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
意。
(四)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产
品研发及运营、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

12

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 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 规划目标。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事项尚需提请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变更事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公司董事会同 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相关人员代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修订 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二、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制定、修订的相关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拟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请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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