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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 GROUP CO., 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15
Mar 3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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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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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03 证券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15-016
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王海鹏、 王治军自2014 年2 月17 日至2015 年1 月22 日、2014 年7 月18 日至2015 年1 月21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分别达到5%。2015 年1 月23 日,股东王 海鹏、王治军分别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了权益变动报告书。
因王海鹏、王治军为兄弟关系,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 条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认定相关情形。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披 露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王海鹏、王治军自2014 年2 月17 日至2015 年1 月22 日、2014 年7 月18 日至2015 年1 月21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分别达 到5%,并分别于2015 年1 月23 日披露了权益变动报告书。因对一致行动人的认定存在误 解,两位股东互相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中应合并计算 的规定而履行相关报告和公告义务。因为对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误解,王海鹏、王治军后 又通过公司披露了《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的说明公告》,说明双方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发生的原因
王海鹏、王治军向公司提交《有关减持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相关 情况的说明》,说明了以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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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鹏、王治军双方虽为兄弟关系,但双方不存在通过协议、其他安排,共同扩大所 能够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而且在过往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表决权 之时均依照各自的意思表示,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 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据此不全面的认识,王海鹏、王治军 双方未将对方作为一致行动人。因此,双方在发生持有公司权益变动中未能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应合并计算而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后经认真学习并深入理解相关法律法规,两位股东认识到双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一致行动人认定的情形,应作为一致行动人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相关规定。本 次权益变动未能严格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系股东对法律、法规的适用和认知存在误解所 致。
三、对权益变动相关事项的处理
1、公司将加强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坚决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2、王海鹏、王治军承诺未来在持有公司股份权益变动过程中,严格按照《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3、王海鹏、王治军因本次事件给公司和市场带来不良影响,在此表示最诚挚的歉意, 并表示今后将加强自身及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严格遵守相关法规, 切实履行股东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3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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