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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1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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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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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 交易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 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从事理财产品交易的原则为:

(一)用于理财交易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理财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且其预期收益高于同 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

(三)公司进行理财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提出与审核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委托理财的经办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各项具 体事宜,包括提出投资配置策略、额度的建议、理财产品的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 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制定理财计划,筹集安排理财资金,实施理财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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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 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 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为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内部审计部对公司理财业 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部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 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司必须建立委托理财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 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委托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 人相互独立,并接受监督。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 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 损失。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的实施流程为: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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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理财产品并提出投资额度建议;

(二)财务部将拟定的理财产品投资计划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并在获 得审议批准后负责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

(三)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 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财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 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及时进行分析后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 董事长,并知会内部审计部。

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应相互独立,并由 内审部门负责全程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 得泄露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 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 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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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 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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