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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Nov 2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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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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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6年11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内部控制,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信息披 露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信息披露跨部门协调机制, 不同于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专门机构,不替代董事会秘书职能,不改变公司原有 的治理架构及信息披露体系。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由六人组成:董事长、独立董事一名、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证券事务代表、内部审计负责人,其中独立董事委员由具有法 律背景的独立董事担任。
第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秘书担任,负责组织日 常工作、召集和主持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无任期限制,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该职务新任职人员接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搭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传递补充渠道,保障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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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传递和披露情况;
(三)根据董事会秘书请求,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提供咨询和建议;对 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
(四)监督、评价公司证券部门以外其它部门、子公司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资者调研资料, 审阅公司网站、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如互动易等)发布的信息,并提供相 关咨询和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 主持。定期会议每半年度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 员。信息披露委员会可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知时间不 受前款限制。
第八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 可以结合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由出席会议委员的 过半数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九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召开时,可以邀请其他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如有必要也可邀请专业机构提供专业建议,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事项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及时通报公司董 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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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邀列席会议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聘请的中介机构等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严格执行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实施 细则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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