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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pr 2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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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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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 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任职条件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或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管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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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 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管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选聘条件并对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对董事、高管人员的需求情况,可在本公司、 控 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管人员人选;公司或公 司股东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及有关程序规定,向提名委员会推荐相关候选 人;
二、提名委员会对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及兼职等情况初 步审核,并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若被提名人不同意,则该候选人不能 作为董事、高管人员人选;
三、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及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定, 对候选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议通过后提请董 事会审议;
四、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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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证券部组织召开,会议应于召开前 3 天 (含会议召开当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在紧急情况时,在确认通知到达全体委员的前提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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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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