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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pr 2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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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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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以下同)及高级管理人 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薪酬考核和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 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并对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薪酬与考 核委员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管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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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公司证券部, 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 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并推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关决议的落实。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制定薪酬方 案; 薪酬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奖惩措施等;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

划;

三、负责对股权计划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 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审查;

四、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

五、对薪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方案)及股权激励计

划。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管人员的薪 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如下有关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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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高管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管人员述职报告;

四、经审批的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及其执行情况;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管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管人员进行绩 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提出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具体薪酬方案,并报公 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证券部组织召开,会议应于召开前 3 天(含会议召开当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在紧急情况时,在确认通知到达全体委员的前提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 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管人 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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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表决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 事人应回避讨论和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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