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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Sep 2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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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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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2009 年 11 月首次制定, 2011 年 9 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 “ 投资者 ” )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 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社会投资者与公司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以供有关各方循守。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中小 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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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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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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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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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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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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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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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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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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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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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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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 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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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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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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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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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和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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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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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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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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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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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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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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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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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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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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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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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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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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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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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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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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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 告、业绩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 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 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 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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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 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证券时报》、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 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 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1 .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 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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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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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3 .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 .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 5 .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 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四条 证券部的职责主要包括:
1 . 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 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 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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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定期及临时报告:组织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及临时报告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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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印制等工作;
3 .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 议材料;
4 . 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 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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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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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6 .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 简称 “ 互动平台 ” )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收集和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维护 与更新公司网站中的投资者关系专栏,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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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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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8 .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设臵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 0755-29751877 ,传真电话 075528234302 ,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 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 话。
第十六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 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 案。
第十七条 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公司证券部提供样稿,有计划安排公 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接受媒体的采访和报道。自行上门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 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 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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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 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 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 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 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 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四章 现场接待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实行事前预约并签署《承诺书》制度,《承 诺书》的格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现场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 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 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现场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 定对象过程中,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安排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 问,接待谈话内容由专人负责记录。
第二十四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二十五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等特定对象应在相关稿件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公司,经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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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以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和活动主题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 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 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施行。
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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