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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9
Dec 25,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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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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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程序,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 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为规范监事会与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损害公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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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 护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 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八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以书面形式于会议召开二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 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不经现场会议 而形成书面决议,但须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的预先通知时间且决议草案需经全体监事 传阅,监事会决议在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签署后即生效。书面决议可以以传真方 式或送达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委托方式应以书面形式委托,被委托人出席会议时,应出示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权利。
监事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尽职守。连续两次(含两次) 未尽职守的监事,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对有关议案经讨论后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当即宣布表决结果,出席 会议的监事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 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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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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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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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亲自出席、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将形成的决议转达给公司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 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执行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十八条 监事会的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职务时了解公司的商业秘密和 监事会审核的议案,在公司予以披露以前,不得向外泄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之附件,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因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订本议事规则 时,由监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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