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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Jan 1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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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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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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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03 股票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5-002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 年4 月10 日召开的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4 年5 月9 日召开的2023 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 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 州美盈森”)、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东莞市美芯龙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美芯龙”)、安徽 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长沙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美盈森(香港)国际 控股有限公司、佛山市美盈森绿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美盈森”)、 贵州省习水县美盈森科技有限公司、涟水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美盈森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9,000 万元的银行融资业务担保,担 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期限为自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2024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担保额度期限内,上述担保额 度可循环使用。以上担保未提供反担保,不涉及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 年4 月12 日、2024 年5 月10 日分别刊载于《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13)、《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公司于2024 年8 月1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4 年9 月5 日召开的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增加担保 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 司、苏州美盈森、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美盈森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东莞美芯龙、长沙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佛山美盈森、东莞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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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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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美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增加总额不超过9.5 亿元人 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银行融资业务担保额度,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 新增担保额度期限为自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担保额度期限内,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以上 担保未提供反担保,不涉及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 年8 月20 日、2024 年9 月6 日分别刊载于《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2024-042)。
二、担保进展情况
因经营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美盈森、佛山美盈森、东莞美芯龙分别向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申请融资额度1,000 万元、3,000 万元、1,000 万元,公司为上述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于 2025 年1 月10 日在深圳与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分别完成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 号:兴银深科技园授信(保证)字(2024)第112204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兴银深科技园授信(保证)字(2024)第112203 号]、《最高额保证合 同》[编号:兴银深科技园授信(保证)字(2024)第112201 号]的签署程序。
公司对上述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及使用情况如下:
| 担 保 方 |
被担保 方 |
股东大会 审批额度 (万元) |
本次担保前对 被担保方的担 保余额 (万元) |
本次担保前 剩余额度 (万元) |
本次担保金 额 (万元) |
本次担保后 对被担保方 的担保余额 (万元) |
本次担保后 剩余额度 (万元) |
|---|---|---|---|---|---|---|---|
| 公 司 |
苏州美 盈森 |
90,000 | 39,000 |
51,000 |
1,000 |
40,000 |
50,000 |
| 公 司 |
佛山美 盈森 |
35,000 | 7,500 |
27,500 |
3,000 |
10,500 |
24,500 |
| 公 司 |
东莞美 芯龙 |
20,000 | 5,500 |
14,500 |
1,000 |
6,500 |
13,500 |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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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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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10 年1 月12 日
法定代表人:张珍义
注册资本:29,831.14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吴江经济开发区南巷路699 号
经营范围:一体化包装方案的技术研发;包装机械技术开发;木箱、纸箱、 纸缓冲、塑料包装制品生产、销售;环保包装制品、包装材料销售;自营和代理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公司持有苏州美盈森100%股权,苏州美盈森为公司全资子公 司。
3、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情况:
| 项目 | 2023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 | 2024 年9 月30 日(未经审 计) |
|---|---|---|
| 总资产(万元) | 128,001.61 | 131,887.34 |
| 负债总额(万元) | 72,285.96 | 89,718.77 |
| 银行贷款总额(万元) | 6,257.70 | 24,488.65 |
|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 | 70,086.07 | 87,683.64 |
| 净资产(万元) | 55,715.64 | 42,168.57 |
| 资产负债率 | 56.47% | 68.03% |
| 项目 | 2023年度(经审计) | 2024年三季度(未经审计) |
| 营业收入(万元) | 72,169.60 | 58,478.41 |
| 利润总额(万元) | 10,427.83 | 8,899.25 |
| 净利润(万元) | 9,100.42 | 7,752.93 |
苏州美盈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佛山市美盈森绿谷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17 年2 月28 日
法定代表人:张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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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30,000 万元人民币
住所: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富路63 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纸和纸板容器制造;纸制品制 造;纸制品销售;包装专用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包装服务;玩具制造;玩 具销售;木制容器制造;木制容器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股权结构:公司持有佛山美盈森100%股权。佛山美盈森为公司全资子公 司。
3、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情况:
| 项目 | 2023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 | 2024 年9 月30 日(未经审 计) |
|---|---|---|
| 总资产(万元) | 50,854.91 | 47,939.16 |
| 负债总额(万元) | 23,578.72 | 20,698.24 |
| 银行贷款总额(万元) | 2,777.63 | 5,618.26 |
|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 | 23,218.55 | 20,371.90 |
| 净资产(万元) | 27,276.19 | 27,240.91 |
| 资产负债率 | 46.36% | 43.18% |
| 项目 | 2023年度(经审计) | 2024年三季度(未经审计) |
| 营业收入(万元) | 16,249.88 | 15,856.06 |
| 利润总额(万元) | -1,536.01 | -24.30 |
| 净利润(万元) | -1,482.73 | -35.28 |
佛山美盈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东莞市美芯龙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10 年12 月22 日
法定代表人:王治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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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4,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大洲大东路627 号1 号楼
经营范围:软件开发,隐藏信息防伪技术的开发,高新材料的研发,无线射 频标签、导热界面材料、电磁屏蔽吸波产品的生产及整体解决方案服务,特种标 签材质的精密模切,智能卡终端读写设备的开发与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 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 品印刷;标签和精密模切件的设计、生产和销售;生产、销售:劳保用品、日用 口罩(非医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公司持有东莞美芯龙100%股权,东莞美芯龙为公司全资子公 司。
3、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情况:
| 项目 | 2023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 | 2024 年9 月30 日(未经审 计) |
|---|---|---|
| 总资产(万元) | 33,387.62 | 23,873.30 |
| 负债总额(万元) | 10,484.76 | 16,570.93 |
| 银行贷款总额(万元) | 775.33 | 1,000.00 |
|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 | 10,476.43 | 16,554.80 |
| 净资产(万元) | 22,902.86 | 7,302.36 |
| 资产负债率 | 31.40% | 69.41% |
| 项目 | 2023年度(经审计) | 2024年三季度(未经审计) |
| 营业收入(万元) | 12,937.65 | 10,343.46 |
| 利润总额(万元) | 3,419.90 | 2,394.35 |
| 净利润(万元) | 2,930.00 | 1,999.50 |
东莞美芯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具体情况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深科技园授信(保证)字(2024)
第112204 号]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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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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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合同: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 及其项下所有使用授信额度的“分合同”,以及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 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2、被担保的主债权:
(1)债权人与债务人于2025 年1 月10 日签订的编号为兴银深科技园授信 字(2024)第112204 号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 合同”。
(2)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 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3、保证最高本金限额:
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4、保证额度有效期:
自2025 年1 月10 日至2025 年11 月7 日止。
5、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
(1)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 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 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最 高额保证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 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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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 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 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 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最高额保证合 同或行使本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 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 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7、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 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 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 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 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 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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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 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深科技园授信(保证)字(2024) 第112203 号]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佛山市美盈森绿谷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主合同: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 及其项下所有使用授信额度的“分合同”,以及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 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2、被担保的主债权:
(1)债权人与债务人于2025 年1 月10 日签订的编号为兴银深科技园授信 字(2024)第112203 号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 合同”。
(2)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 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3、保证最高本金限额:
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4、保证额度有效期:
自2025 年1 月10 日至2025 年11 月7 日止。
5、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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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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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 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 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最 高额保证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 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 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 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 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 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最高额保证合 同或行使本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 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 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7、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 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 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 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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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picture [44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 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 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 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深科技园授信(保证)字(2024) 第112201 号]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东莞市美芯龙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主合同: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 及其项下所有使用授信额度的“分合同”,以及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 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2、被担保的主债权:
(1)债权人与债务人于2025 年1 月10 日签订的编号为兴银深科技园授信 字(2024)第112201 号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 合同”。
(2)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 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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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picture [44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保证最高本金限额:
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4、保证额度有效期:
自2025 年1 月10 日至2025 年11 月7 日止。
5、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
(1)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 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 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最 高额保证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 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 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 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 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 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最高额保证合 同或行使本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 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 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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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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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 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 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 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 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 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 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 年8 月20 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 增加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六、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 年1 月10 日,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 币404,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 年6 月30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8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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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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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36,600 万元(含上述 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 年6 月30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7.20%。公司及 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不存在逾 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
七、备查文件
- 1、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深科技园授信(保证)字(2024)第 112204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深科技园授信(保证)字(2024) 第112203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深科技园授信(保证)字(2024) 第112201 号]。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1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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