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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Nov 1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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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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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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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03 股票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2-044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 司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安徽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 美盈森”)、佛山市美盈森绿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美盈森”)、东 莞市美芯龙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美芯龙”)、东莞市美盈森环 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长沙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美盈 森(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贵州省习水县美盈森科技有限公司、涟水美盈森 智谷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63,000 万元的银行融资业务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额度期限为自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止;在担保额度期限内,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以上担保未提供反担保,不 涉及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 年4 月29 日、2022 年6 月11 日分别刊载于《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16)、《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

二、担保进展情况

因经营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美盈森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交通银行”)六安分行申请融资额度5,000 万元,公司为上述融资额度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并于2022 年11 月9 日在深圳与交通银行六安分行完成了《保证 合同》(编号:BZ22062)的签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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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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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营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佛山美盈森和东莞美芯龙分别向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申请融资额度1,000 万元和2,000 万元。公司为上述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于2022 年11 月9 日在深圳与兴 业银行深圳分行完成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深科技园授信(保证) 字(2022)第1050 号]的签署程序;于2022 年11 月10 日在深圳与兴业银行深 圳分行完成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深科技园授信(保证)字(2022) 第1049 号]的签署程序。

公司最新一期对安徽美盈森的担保额度为15,000 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前, 可用担保额度为6,500 万元,本次担保后(截至2022 年11 月10 日),可用担 保额度为1,500 万元。

公司最新一期对佛山美盈森的担保额度为15,000 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前, 可用担保额度为15,000 万元,本次担保后(截至2022 年11 月10 日),可用担 保额度为14,000 万元。

公司最新一期对东莞美芯龙的担保额度为8,000 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前,可 用担保额度为3,000 万元,本次担保后(截至2022 年11 月10 日),可用担保 额度为1,000 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安徽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17 年09 月06 日

法定代表人:张珍义

注册资本:27,946.940435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凤路以西元亨路以北

经营范围: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展台制作;家具、书架、密集架生产、纸和 纸板容器制造;纸制品加工;文具用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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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业务;电子标签产品及智能包装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包装一体化综合服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安徽美盈森89.98%股权。六安东城建设集团有限公

  • 司持有安徽美盈森10.02%股权。安徽美盈森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3、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情况:

项目 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 2022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万元) 31,055.95
31,323.43
负债总额(万元) 9,831.89
10,550.44
银行贷款总额(万元) -
-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 5,558.68
6,360.87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
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
裁事项)
-
-
净资产(万元) 21,224.06 20,772.99
资产负债率 31.66%
33.68%
项目 2021年度(经审计) 2022年1-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万元) 11,643.42 11,554.81
利润总额(万元) -445.14
-452.94
净利润(万元) -431.98
-451.07

安徽美盈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佛山市美盈森绿谷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17 年2 月28 日

法定代表人:张珍义

注册资本:50,000 万元人民币

住所: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富路63 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纸和纸板容器制造;纸制品制 造;纸制品销售;包装专用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包装服务;玩具制造;玩 具销售;木制容器制造;木制容器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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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2、股权结构:公司持有佛山美盈森100%股权。佛山美盈森为公司全资子公

  • 司。

3、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情况:

项目 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 2022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万元) 44,315.27 42,953.07
负债总额(万元) 12,041.10 12,502.63
银行贷款总额(万元) 911.00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 11,368.67
11,869.52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
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
裁事项)
-
-
净资产(万元) 32,274.17 30,450.44
资产负债率 27.17%
29.11%
项目 2021年度(经审计) 2022年1-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万元) 3,789.78 12,395.80
利润总额(万元) -2,308.93 -1,847.90
净利润(万元) -2,291.19 -1,823.73

佛山美盈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东莞市美芯龙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10 年12 月22 日

法定代表人:王治军

注册资本:4,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大洲大东路627 号1 号楼

经营范围:软件开发,隐藏信息防伪技术的开发,高新材料的研发,无线射 频标签、导热界面材料、电磁屏蔽吸波产品的生产及整体解决方案服务,特种标 签材质的精密模切,智能卡终端读写设备的开发与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 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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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印刷;标签和精密模切件的设计、生产和销售;生产、销售:劳保用品、日用 口罩(非医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股权结构:公司持有东莞美芯龙100%股权,东莞美芯龙为公司全资子公

  • 司。

3、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情况:

项目 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 2022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万元) 27,008.74
29,868.75
负债总额(万元) 10,148.68
10,426.54
银行贷款总额(万元) 867.52
3,766.84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 10,037.40
10,354.56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
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
裁事项)
-
-
净资产(万元) 16,860.06
19,442.21
资产负债率 37.58%
34.91%
项目 2021年度(经审计) 2022年1-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万元) 14,248.53
10,493.92
利润总额(万元) 2,236.52
2,974.42
净利润(万元) 1,980.72
2,582.15

东莞美芯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具体情况

(一)《保证合同》(编号:BZ22062)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

债务人:安徽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

2、主债权:

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 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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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 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 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 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 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 债权)。

3、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的范围:

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 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 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5、保证期间:

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 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的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 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 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 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 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 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6、最高额保证:

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2 年9 月8 日至2023 年9 月8 日期间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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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 和:(1)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伍仟万元整,“担保的主债权本 金余额最高额”指主合同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本金余额的 最高额;(2)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 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本保证合同保证范围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 的费用。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深科技园授信(保证)字(2022) 第1050 号]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佛山市美盈森绿谷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主合同: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 及其项下所有使用授信额度的“分合同”,以及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 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2、担保的主债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于2022 年11 月9 日签订的编号为兴银深科技园授信字 (2022)第1050 号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合 同”。

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 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3、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

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4、保证额度有效期:

自2022 年11 月9 日至2023 年8 月29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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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

(1)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 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 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最 高额保证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 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 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 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 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 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最高额保证合 同或行使本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 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 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7、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 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 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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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 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 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 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 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深科技园授信(保证)字(2022) 第1049 号]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东莞市美芯龙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主合同: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 及其项下所有使用授信额度的“分合同”,以及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 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2、担保的主债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于2022 年11 月10 日签订的编号为兴银深科技园授信字 (2022)第1049 号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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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 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3、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

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4、保证额度有效期:

自2022 年11 月10 日至2023 年8 月29 日止。

5、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

(1)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 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 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最 高额保证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 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 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 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 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 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最高额保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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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或行使本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 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 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7、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 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 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 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 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 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 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 年4 月29 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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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2 年11 月10 日,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人 民币263,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54.85%。 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53,000 万元(含上述 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1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31.91%。公司 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不存在 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

七、备查文件

  •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 2.《保证合同》(编号:BZ22062);

  • 3.《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深科技园授信(保证)字(2022)第1050

  •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深科技园授信(保证)字(2022)第1049 号]。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11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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