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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May 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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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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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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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03 股票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0-069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 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美 盈森”)、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美盈森”)、东莞 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美芯龙物 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长沙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 司、湖南美盈森实业有限公司、美盈森(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佛山市美盈 森绿谷科技有限公司、美盈森集团(越南)有限公司、美盈森(同奈)包装技术 有限公司、美盈森集团(越南)包装技术有限公司、西安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 司、郑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习水县美盈森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213,500 万元的银行融资业务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额度期限为自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 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担保额度期限内,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以上担保未 提供反担保,不涉及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 年3 月28 日、2020 年4 月22 日分别刊载于《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45)、《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0 年5 月6 日,公司收到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 行”)深圳分行签订的两份《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1、《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平银战金五额保字20200430 第0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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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主合同: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与苏州美盈森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因业务办理而签署的一 系列合同或债权债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授信额度合同及/或各具体授信业 务合同及/或其他债权债务文件),以及双方签署的合同编号为平银战金五综字 20200430 第001 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以及前述所列文件的任何后续修订、 补充或变更。

(2)被担保主债权: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在前述主合同项下对苏州美盈森所享有的所有债权,包括 在债权确定期间,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因与苏州美盈森办理各类业务而产生的债 权,以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包括下述 “保 证担保的范围”所约定的全部债权。

(3)债权确定期间:2020 年5 月6 日到2020 年9 月5 日;

(4)最高债权限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柒仟捌佰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担保的范围:

1)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 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 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 制执行费等。

2)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即有权要求公司就 前述债务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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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公布 的外汇牌价折算。

(7)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从本《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 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 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 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 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 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 同的,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 立担保类协议的,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 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 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保证期间,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公司谨此 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2、《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平银战金五额保字20200430 第002 号)

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

(1)主合同: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与重庆美盈森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因业务办理而签署的一 系列合同或债权债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授信额度合同及/或各具体授信业 务合同及/或其他债权债务文件),以及双方签署的合同编号为平银战金五综字 20200430 第002 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以及前述所列文件的任何后续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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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或变更。

(2)被担保主债权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在前述主合同项下对重庆美盈森所享有的所有债权,包括 在债权确定期间,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因与重庆美盈森办理各类业务而产生的债 权,以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包括下述 “保 证担保的范围”所约定的全部债权。

  • (3)债权确定期间:2020 年5 月6 日到2020 年9 月5 日;

(4)最高债权限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叁仟玖佰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 (6)保证担保的范围:

1)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 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 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 制执行费等。

2)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即有权要求公司就 前述债务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公布 的外汇牌价折算。

(7)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从本《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 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 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 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 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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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 同的,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 立担保类协议的,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 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 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保证期间,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公司谨此 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三、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13,500 万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9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41.48%。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62,200 万元(含上述担保),占公司最近一 期(2019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2.08%,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及涉及 诉讼的担保。

四、备查文件

  • 1、《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平银战金五额保字20200430 第001 号);

  • 2、《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平银战金五额保字20200430 第002 号)。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5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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