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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Sep 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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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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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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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03 股票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19-089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2018 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为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莞美盈森”)、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 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美盈森”)、成都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 莞市美芯龙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美芯龙”)、安徽美盈森智谷 科技有限公司、长沙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美盈森实业有限公司增加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 万元的银行融资业务全额连带责任担保额度。以上担保 未提供反担保,不涉及关联交易,担保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在担保期限内,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具体负责相关协 议及合同的签署。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 年4 月10 日、2019 年5 月8 日分别刊载于《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增加为子公司担保额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9-028)、《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9-044)。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19 年9 月6 日,公司分别收到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 简称“招商银行重庆分行”)签订的一份《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与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两份《最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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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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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 1、《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2019 年渝一字第9081911 号)

重庆美盈森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19 年渝一字第9081911 号 的《授信协议(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无须另签借款合同的情形)》(以下简称“《授 信协议》”),公司同意为该《授信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授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申请人: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

  • (1)授信额度(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 (2)授信期间:2019 年9 月5 日至2020 年5 月7 日;

  • (3)保证方式:公司确认对保证范围内重庆美盈森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

  • 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4)保证范围: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重庆分行根据《授信 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重庆美盈森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 限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 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5)保证责任期间:公司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 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 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 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 2、《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平银战金五额保字20190904 第001 号)

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被担保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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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作为债权人)与东莞美盈森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因业 务办理而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或债权债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授信额度合同及 /或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及/或其他债权债务文件,下同);以及平安银行深圳分 行与东莞美盈森于2019 年9 月6 日签署的、编号为平银战金五综字20190904 第002 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2)前述1)项所列文件的任何后续修订、补充或变更。

(为免疑义,上述1)、2)两项所列文件以下或合称“主合同”)。

(2)最高债权限额(包括保证担保范围所约定的全部债权):人民币玖仟柒 佰伍拾万元整;

  • (3)债权确定期间:2019 年9 月6 日至2020 年5 月7 日;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担保范围:

1)主合同项下东莞美盈森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 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罚息、复利按 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 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 费、强制执行费等。

2)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即有权要求公司就 前述债务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3)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公布 的外汇牌价折算。

(6)保证期间: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各具体授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 年。每一具体授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任意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顺延至 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

保证期间,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公司谨此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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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3、《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平银战金五额保字20190904 第002 号)

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东莞市美芯龙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1)被担保主合同:

1)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作为债权人)与东莞美芯龙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因业 务办理而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或债权债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授信额度合同及 /或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及/或其他债权债务文件,下同);以及平安银行深圳分 行与东莞美芯龙于2019 年9 月6 日签署的、编号为平银战金五综字20190904 第003 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2)前述1)项所列文件的任何后续修订、补充或变更。

(为免疑义,上述1)、2)两项所列文件以下或合称“主合同”)。

(2)最高债权限额(包括保证担保范围所约定的全部债权):人民币叁仟贰 佰伍拾万元整;

(3)债权确定期间:2019 年9 月6 日至2020 年5 月7 日;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担保范围:

1)主合同项下东莞美芯龙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 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罚息、复利按 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 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 费、强制执行费等。

2)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即有权要求公司就 前述债务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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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公布 的外汇牌价折算。

(6)保证期间: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各具体授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 年。每一具体授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任意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顺延至 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

保证期间,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公司谨此同意 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三、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43,000 万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8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31.94%。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9,000 万元(含上述担保),占公司最近一 期(2018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3.18%,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及涉及 诉讼的担保。

四、备查文件

  • 1、《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2019 年渝一字第9081911 号);

  • 2、《授信协议(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无须另签借款合同的情形)》(编号:2019

  • 年渝一字第9081911 号);

    • 3、《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平银战金五额保字20190904 第001 号);

    • 4、《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平银战金五额保字20190904 第002 号)。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9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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