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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Jul 1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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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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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 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议案 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发行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14,232.01 万股(含本数),发行价格不低于定 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不低于37.30 元/股),其中: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因公司股票在2015 年7 月3 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除权除息事项,对上述发行底价进行相应调整 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为不低于18.62 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定价公允, 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包装印刷工业4.0 智慧型工厂(东莞)项目、 包装印刷工业4.0 智慧型工厂(重庆)项目、互联网包装印刷产业云平台及生态系统建 设项目、智能包装物联网平台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 力和抗风险能力,加速推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 的实现,符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4、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5、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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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下页为签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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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独立意见之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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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陈骏德 张建军 李伟东-----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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