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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Sep 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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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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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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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303 股票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 2011-030

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依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设立成都全资子公司的 议案》、《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 分超募资金用于投资设立成都子公司的保荐意见》以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 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成都子公司的独立意见》,公司已于近日使用超额募集资 金完成设立子公司相关事宜。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 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美盈森”)连同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崇州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成都美盈森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402044629100000176 ,截止 2011 年 8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 990,000.00 元。

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共计 19,000,000.00 元,明细如下:

存单号 账户金额(单位:万元) 开户日期 期限(单位:月)
00002486 400 2011 年8 月16日 3
00002487 1500 2011 年8 月16日 6

该专户仅用于成都美盈森美盈森(成都)现代化环保包装生产基地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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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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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美盈森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上述定期存单不得质押。

二、成都美盈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 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成都美盈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成都美盈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 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卫兵、郭永青可以随时到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 抄送国信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成都美盈森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 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并由保荐代表人签字确认;保荐代表人签字确认前,成都美盈森不得继 续从专户支取募集资金。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 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成都美 盈森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 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国信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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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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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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