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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0
Feb 24,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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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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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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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303 股票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 2010-012
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013 号”文核准,深圳市 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5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5.3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141,2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45,995,145 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095,204,855 元。大 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大 信验字[2009]第4-0019 号)。
依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 议通过的《关于使用超额募集资金增资苏州子公司投资新建项目暨对外投资协议 生效的议案》,公司已于近日完成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子公司的相关转账事宜。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全 资子公司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美盈森”)连同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苏州美盈森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2220229000009258,截止2010年2月11 日,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5,003.5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苏州美盈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除非苏州美盈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 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苏州美盈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 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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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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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苏州美盈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苏州美盈森 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 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卫兵、郭永青可以随时到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国信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苏州美盈森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 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并由保荐代表人签字确认;保荐代表人签字确认前,苏州美盈森不得继 续从专户支取募集资金。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 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苏州美 盈森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 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信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11 年12 月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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