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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09
Nov 16,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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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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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03 股票简称:美盈森 编号:2009-001
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013 号”文核准,深圳市美盈森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0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5.3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141,2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45,995,145 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095,204,855 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09]第4-0019 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连同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心城支行(以下简称“深圳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以下简称“招 商银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分别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三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截止2009 年10 月23 日,深圳发展银行专户余额为人民币654,441,000 元;中国民生银行专户 余额为人民币420,593,700 元、招商银行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9,929,300 元。该专户仅 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非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了必 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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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 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卫兵、郭永青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 信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并由保 荐代表人签字确认;保荐代表人签字确认前,公司不得继续从专户支取募集资金。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信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11 年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 年 11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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