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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0
Apr 28,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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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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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0 年 3 月 25 日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 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0 年 4 月 27 日上午 10 时,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竹 子林东方银座美爵酒店3 楼伦敦厅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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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18,337,12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6.18%。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全体董事;
(2)公司全体监事;
(3)公司董事会秘书;
-
(4)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
(5)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共 7 项,包括:《关于公司 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09 年度报告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0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09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临时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 式对所有提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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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许志刚
邹晓冬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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