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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TORCOMM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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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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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 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 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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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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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 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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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 释。

  •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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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 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日常办公地或股东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 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行使表决权,公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 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

  •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 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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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可聘请见证人员出席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 其他人员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可以旁听会议。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三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 由:

  •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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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表决事项 按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后的过半数通过有效,但是,该关联交 易事项涉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 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股东 会决议和股东会会议记录应当记载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本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 会可以申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以 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 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未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 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审计委员会对申请做出 决议,审计委员会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决议,不服该决议的可 以向有权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审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 第三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三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三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 ”

  •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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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与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四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等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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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任。

  •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 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 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 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 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 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 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 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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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五)股权激励计划;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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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五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五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解聘,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董事会提出提案交股东会审议。董事 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提前 7 天通知该 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会 陈述意见。

  • 第五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具体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 下:

  •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 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公 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 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或受过有关部门的处罚 等。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 股东会决议。

  • (二)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将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股东会召集人,候选人应在 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 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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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 上,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章 出席股东会股东的登记

第五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和地点进行登记。

  • (一)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二)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

  • (三)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代表合伙企 业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执行事务合伙人或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

  • (四)由非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的代理人 代表合伙企业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合 伙企业印章或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委派代表签署的书面委托书;

  • (五)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 (六)由代理人代表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由委托人亲笔 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 (七)出席会议人员应向会议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 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向会议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原件 或复印件。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 文件资料。

第五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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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或合伙企业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或合伙企业印章;

第五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在有关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员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委托人为合伙企业的,由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 派代表或者合伙人会议、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 公司的股东会。

  • 第五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会 议资格无效:

  • (一)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 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法》规定的;

  • (二)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 的;

  •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会议时提交的委托 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需公证没有公证的;

  • (七)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 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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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 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 理人出席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 法律后果。

第七章 会议签到

第六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二条 已登记的股东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并在签到簿上签字。

未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得参加股东会,经会议主持人特别批准, 需提交本议事规则第六章规定的文件,经审核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条件的股东在签到簿上签字后可以参加股东会。

第六十三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会议主持人许可。

第八章 股东会纪律

第六十四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会, 其他人士不得入场。

第六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会议主持人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第六十六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 和发言,发言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 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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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名股东或代理人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 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或代理人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经会议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

  • 第六十七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个人或单位、 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股东会召开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通知公安 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休会与散会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会议主持 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七十条 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由主持人 宣布散会。

第十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 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审计委员会实施以外的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 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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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且《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七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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