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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TORCOMM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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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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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 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则的规 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应披露信息,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 大事项:

  •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

  •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 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暂缓披露。 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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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可以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 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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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少于 10 年,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 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 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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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附件:

  • 1.《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 2.《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 3.《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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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 所在部门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是□否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是□否
申请人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 2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 身份证 / 护照号 码: )作为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 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 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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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3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登记人 登记人 登记部门 登记部门 登记部门 登记部门
登记时间
事项类别 □暂 缓披露□豁免披露
事项内容
姓名 证件号码 获取信息时间及地点 获取信 息方式

注:如本页写不下,可按格式另附附页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