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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TORCOMM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Jul 1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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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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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88515
证券简称:裕太微
公告编号: 2025-027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22]3202 号”文《关于同意裕太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境内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 92.00 元。截至 2023 年 2 月 3 日止,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4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不 含增值税)147,200,000.00 元后,剩余募集资金 1,692,800,000.00 元,已由主承销 商于 2023 年 2 月 3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 金已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的金额 21,100,199.28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671,699,800.72 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 具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0053 号验资报告验资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
况
公司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实施内容并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 同意公司增加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新增裕太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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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 于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实施内容并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015)。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子公司裕太微(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 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 开户主体 | 项目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周浦支行 | 8110201013801918303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裕太微(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下简称“丙 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规定,甲 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甲方一账 号为【8110201013801918303】,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0.00 元; 该等专户仅用于甲方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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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鹏程、庄庄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一、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其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甲方一、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该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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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壹拾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甲方一、甲方二各 留一份备用,丙方留两份备用。
特此公告。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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