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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TORCOMM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5

Apr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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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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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姜华)

本人姜华作为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4年度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范要求,以及《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制度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 员会会议,勤勉履职,积极审议各项议案,发挥专业特长,为公司经营发展提出合 理化建议。通过对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发表审慎、客观的独立意见,为董事会科 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促进公司稳健、规范、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了公司和中小 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 ) 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姜华,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 2006年4月至2010年4月,任职于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所,担任研究中心主任; 2010年5月至2015年4月,任职于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担任研究中心主任; 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任职于感知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副总裁;2017年5月至2018 年6月,任职于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副总裁;2018年7月至2020年8月, 任职于北京君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2020年9月至今,任职于中物 云信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2021年11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 独立性说明

本人作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 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 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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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 ) 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共参加了8次董事会,3次股东会。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
会情况
本年应参
加董事会
次数
亲自
出席
次数
以通讯
方式参
加次数
委托
出席
次数
缺席
次数
是否连续两
次未亲自参
加会议
出席股东
会的次数
姜华 8 8 7 0 0 3

我认为,2024年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对重大 经营事项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并由独立董事提出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 我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同意票,没 有提出异议。

() 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投资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我作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战略投资与可 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勤勉尽职的态度,按时 出席会议,未有缺席情况。2024年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3次会议,我认真审议议 案,积极参加对会议议题的讨论并从专业角度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 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 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需要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未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

()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与内部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积极沟通,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同时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持紧密联系,通过参加审计前沟通会议、审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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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 公正性。

()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需审议和 发表意见的议案,均认真审阅会议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 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与2024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积极与中小投资者沟通交 流,针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并 与公司管理人员一同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 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勤勉履职,现场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充分利用 现场参加会议的机会重点对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状况、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 察。同时,还通过视频会议、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 作人员保持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对公司董 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

() 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与独立董事保持顺畅的日常沟通,建立了重大事项及时沟通 的有效联络机制。在每次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前,全面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积极配合、及时回复本人提出的问询和有待进一步补充的事项,为本人履职提供了便 利条件和大力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职责的要求对公司 定期报告、回购方案、股权激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方面从有利于公司持 续经营和长远发展以及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对 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重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 )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依照相关规则规定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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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况。

()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情况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披露4次定 期报告及相关财务会计报告,报告中记载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所披露的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推动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 本人认为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公司的内控体系与公司的经营活动 相适应,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规范运行提供保证

() 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报告期内,为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可以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议程 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同意 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

()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柴晓霞 女士为公司首席财务官(即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柴晓霞女士担任公司财 务总监,任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之日止。本人就公司聘任财务总监的事项进行了审阅,认为董事会聘任公司财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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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的提名、聘任、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所聘任的财务总监具备《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 作经验,能够胜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职责要求。本次聘任的财务总监能够切实履行各 项职责,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

()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2024年11月1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 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 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史清先生、欧阳宇飞先生、 唐晓峰先生、郭志彦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计小青 女士、王欣女士、姜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议案已经公 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2024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史清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王文倩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关于聘任柴晓霞女士为公司首席财务官(即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许勇 兵先生为公司首席技术官的议案》《关于聘任郝世龙先生为公司车载事业部总经理 的议案》《关于聘任陈雪女士为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的议案》,同意聘任史清先生 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王文倩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柴晓霞女士担任公司 首席财务官(即财务总监),聘任许勇兵先生担任公司首席技术官,聘任郝世龙先 生担任公司车载事业部总经理,聘任陈雪女士担任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本人就上述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进行了审阅,认为相关程序符 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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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及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切实履行各项职责,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等情况

2024年4月2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 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 司管理层制定的公司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结合了公司计划经 营情况,并参照了行业以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4年9月11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裕太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裕 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 关议案,启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2名拟激励对象 因离职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 数量进行调整。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等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全面关注公司的 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各项会议议案、财 务报告及其他文件,持续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

2025年,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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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切实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

最后,对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2024年度工作中给予的协助和积极 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姜华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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