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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TORCOMM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5

Oct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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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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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企业规范 管理,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建 立并维护公司合规体系,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的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 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及《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合规体系的工作,由决策、监督与审计、执行三个层次的架构 组成:

(一)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合规经营的决策机构;

(二)监督与审计机构: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指导审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并监督公司内部合规体系的执行情况。审计委员会授权内审部对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审计,其工作和结果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汇报。

(三)执行机构:公司经营管理各职能部门为公司合规经营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合规体系、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 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以规范经济行为为目标,以资金流向和业务 流程为路径,以监督和评价经营活动、经营成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重点, 推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的完善,促进公司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和战略目标 的实现。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独立核算或虽不独立核算但有经营目标、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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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等实施经营行为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审部和内审人员

第六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审部负责人必须为专职人员,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 会任免。内审部的人员薪酬和日常工作开支由公司承担,单独编列预算报请董事 会批准。

第八条 内审部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内审部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的公司、部门(以下 简称“被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审部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 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和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和内审部的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 指导审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并监督公司内部合规体系的执行情况;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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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开展专项审计 工作。;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审 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 的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 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 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 对上述业务环节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六条 内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齐 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审计 人员因被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时,应及 时报告董事会。被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 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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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内审部的权限

第十七条 为保障内审部履行职责,在审计范围内,公司董事会赋予内审部 以下职权: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单位依据审计通知书的具体要求,按时 报送审计期间内有关经营管理资料;

(二)当发现公司经营出现审计范围内认为须重点或者持续关注的不利因素 时,内审部有权列席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审部职责有关的会议,有 权召开审计范围内事项的会议;

(三)拟订内审部的规章制度,提出与内控制度相关的建议;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单位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 明材料并做好相关证明材料的保密工作;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立即上报董事会建议制止;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相关 工作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八)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报告、提出改进建议,并进行持续监测。

第五章内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内审部应根据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编 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审计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成立审计组。内审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 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参加审计人员。

第二十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在项目审计开始前,由内审部将审计的范围、 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单位。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通知后, 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审计通知的要求准备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某些特殊事项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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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不发出审计通知书,直接到现场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实施现场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 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并取得证明材料,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二条 编制并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在现场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 分析,在与被审单位交换意见后,编制审计报告。同时提交审计委员会和被审单 位。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 和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报告审查。审计委员会收到审计报告后,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 对报告内容提出的问题所涉及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责任人,可要求其列席会议, 参加讨论并作出解释。审计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审计决定,交由有关单位 和部门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后续审计。对经初步审计有疑问的且对公司可能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 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审计档案。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 整理并归档。同时,内审部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因实施内部审计产生的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均不得少于10 年。

第二十六条 借阅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建立严格的登记手续,需要 经内审部负责人书面确认,按期归还。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审查:

  • (一)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

  • 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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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 (三)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

  •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 第二十八条 对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计:

  •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

  • 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公司的有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第二十九条 对重要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的审计:

  •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

  • 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 第三十条 对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计:

  •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

  • 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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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第三十一条 对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 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 (三)是否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二条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审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 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 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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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三条 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审查: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 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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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

第三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八条 对于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 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阻扰、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员 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必要的批评或处分。

第四十条 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 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大小,给予必要的帮助批评或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内审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均依照本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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