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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metals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2
Mar 30,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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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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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龙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五矿龙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公司经营、 管理与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原则上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如有必要或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可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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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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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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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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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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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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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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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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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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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 银行信贷年度计划、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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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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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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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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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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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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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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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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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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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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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法律、法规以及股东大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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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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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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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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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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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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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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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该授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 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本章程第一百 一十五条董事会权限中的第(一)、(三)、(十五)、(十七)项不得 授权。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 该授权至该届董事会任届期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 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凡涉及公司重 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必要时,董事会有权召开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取消对董事长的授权。
第四章 独立董事职权
第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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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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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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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判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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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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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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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提议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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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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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第六条 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 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包括以下以下事项在内的 公司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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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名、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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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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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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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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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 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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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 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 露。
第八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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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2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名独立董事均认为资料 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 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 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各位 董事和监事;特殊情况下,可以少于十日,但最少不得晚于会议召开二日前发 出通知。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应有事先拟定的议题,董事会会议议题由公司董事长决定,会议通知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会议议题拟定,并报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分送 各位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开会时应向董事和监事提供足够的会议文件和资料,包 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和监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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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 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议题由公司董事长决定。会议应以书面方式通知, 包括信函、传真等;并应于会议召开二日以前通知各董事和监事。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如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 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代为履行上述职责。
第十三条 如有本章第十一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副董事长或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 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 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授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和代理人共同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力。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 董事会文件应于会议 召开前送达各位董事和监事。董事应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 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监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 在会议有关决议 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董事、监事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 部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议事和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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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 为有效。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 并根据会议议程主持议事。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每一议题的议事时间, 是否停止讨论、是否进行下一议题等。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 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 的科学性。
第十九条 董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 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董事成员不介入董事议事,不 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 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到会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 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作出决议。必要时,董事长或会议 主持人可启用表决程序对是否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 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 投票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如会议 决议以传真方式作出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七章 董事会有关人事、对外投资、信贷和担保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人事组织安排决策程序
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三节第一百一十五条和本议事规则第二 章第三条第十款的有关规定,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由公司董事长根据 有关程序提名,报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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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根据有关程序提名,报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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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公司拟定的投资项目,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项目提出单位进行充分 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按 有关规定的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的专家 或中介机构组成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咨询,并根据公司的 发展战略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按规定程序予以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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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有关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对外投资的权限和金额按本公司《公司章 程》有关章节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银行信贷、资产抵押及担保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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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公司每年年度的银行信贷计划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公司财务部 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并在年度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董事会根据公司年 度财务资金预算的具体情况予以审定。一经审批后,在年度信贷额度 内由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公司财务部按有关规定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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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经董事会审定的年 5000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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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银行信贷计划额度内的 万元以上重大资金使用报告, 万 元以下的资金使用报告,由董事长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批。董事长和总 经理在行使董事会审批资金使用的授权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公司应严格遵守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资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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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公司应遵守国家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授权董事 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签署经董事会审定的年度银行信贷计划额度内的 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仅限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合并报表单位)。
第八章 涉及“关联关系”的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及关联董事应遵守 本公司《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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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如形成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记载,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字。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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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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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应到董事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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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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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或标题),并分别说明 每一项经表决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会议审议的每项议案或事项 的表决结果均为全票通过,可合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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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有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预案应单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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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形成后,公司董事会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公告的内容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拟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提 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定并对外公告。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董事会 会议记录,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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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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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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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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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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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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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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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主要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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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监督董事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公司章程》和本议事 规则审议有关事项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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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听取会议议事情况,不参与董事会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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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监事对于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程序和决议持有异议时,可于事后由监事 会形成书面意见送达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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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监事会如认为董事会的审议程序和决议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本公司《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时,有权向国家有关监 管部门反映意见,或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董事会授权公 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修改意见稿,提交董事会审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并送本公司监事会一份 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议事规则(修改草案)于 2002 年 3 月 28 日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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