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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SNAC CO.,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14
Jul 1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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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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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软控股份 证券代码: 002073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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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1号、2号、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 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权激励股票 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 制定。
2、本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其股票来 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3、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1,30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 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74,236.50万股的1.75%,任何 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1%。具体如下: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权52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 股普通股,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74,236.50万股的0.70%。每份股票期 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 利。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78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 额74,236.50万股的1.05%。
-
4、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经营
-
管理骨干、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总计16人。
-
5、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9.45元/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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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价格为4.58元/股。
6、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 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7、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 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8、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 若增发股票,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和限制性 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均不做调整。
9、本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 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本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和 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四年。
10、公司承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或监事及其 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计划。
11、本计划授予的权益中,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相同, 且个人绩效考核要求也相同。若公司层面行权/解锁期考核结果不达标,则公司 按照本计划的规定注销或回购激励对象获授的当期可行权/解锁的权益。
12、本公司承诺不向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3、本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14、本计划应当在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或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 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 关程序。
15、本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形。
16、公司本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 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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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1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 2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 2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 2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 3 第六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0 第七章 附则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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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本公司、母公司、 公司 |
指 |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
|---|---|---|
| 股权激励计划、本 计划 |
指 | 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管 理骨干、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 |
| 股票期权、期权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 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 司股票。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
| 期权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 |
| 股票期权有效期 | 指 | 从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到股票期权失效为止的 时间段。 |
| 等待期 | 指 |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
| 行权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 权的行为,在本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 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
| 可行权日 | 指 |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 行权价格 | 指 | 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
| 行权条件 | 指 |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 足的条件。 |
| 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 锁定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的期 限。 |
| 解锁日 | 指 | 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达到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票解除锁定之日。 |
| 解锁条件 | 指 |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股权解锁所必需 满足的条件。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
| 《公司章程》 | 指 |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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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 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 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了本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
2、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 订本计划。本计划应当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董事会在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3、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 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4、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 忘录1号、2号、3号》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核心技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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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务)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16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三)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四)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
(五)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子 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本计划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网站上进行 详细披露。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 说明。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本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期权和限 制性股票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同时授予,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授予日起四年。
本计划授予的权益中,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相同,且 个人绩效考核要求也相同。若公司层面行权/解锁期考核结果不达标,则公司按 照本计划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期权中当期可行权份额,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 象所获限制性股票当期未解锁份额。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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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52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股普通股,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74,236.5万股的0.70%。每份股票期 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 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质押或偿还债务。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
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 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 获授的股 票期权数 量(万份) |
占授予权 益总数的 比例 |
|||
|---|---|---|---|---|
| 占目前总股 本的比例 |
||||
| 姓名 | 职务 | |||
| 郑江家 | 常务副总裁 | 84 | 6.46% | 0.11% |
| 刘峰 | 副总裁 | 40 | 3.08% | 0.05% |
| 龙进军 | 副总裁、财务总监 | 40 | 3.08% | 0.05% |
| 刘英杰 | 副总裁 | 32 | 2.46% | 0.04% |
| 鲁丽娜 |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裁 | 32 | 2.46% | 0.04% |
| 官炳政 | 事业部总经理 | 28 | 2.15% | 0.04% |
| 于明进 | 事业部总经理 | 28 | 2.15% | 0.04% |
| 王延书 | 事业部总经理 | 28 | 2.15% | 0.04% |
| 郭永吉 | 全资子公司总经理 | 28 | 2.15% | 0.04% |
| 焦清国 | 事业部总经理 | 28 | 2.15% | 0.04% |
| 周振宇 | 采购物流事业部部长 | 28 | 2.15% | 0.04% |
| 张斌 | 研究院总经理 | 28 | 2.15% | 0.04% |
| 王锐 | 总裁办主任 | 24 | 1.85% | 0.03% |
| 王勇 | 人力资源总监 | 24 | 1.85% | 0.03% |
| 向坤宏 | 财务管理部部长 | 24 | 1.85% | 0.03% |
| 宋岩 | 经营管理部部长 | 24 | 1.85% | 0.03% |
| 期权合计 | 520 | 40% | 0.70% |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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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或监 事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包括限制性股票部
-
分)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
3、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信息将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四年。
-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本计划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或自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3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
-
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
3、等待期
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计划授予等待 期为一年。
- 4、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通过后,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 必须为交易日,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 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
(1)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
(2)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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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 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
本次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可行权数量占获 授期权数量比例 |
|---|---|---|
| 第一个 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二个 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 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 票期权不得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 权由公司注销。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计划的禁 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原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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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9.45元。
-
2、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取下列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1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9.45
元/股;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 收盘价8.89元/股。
(六)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1、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公司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比
2013年增长率不低于10%。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在行权期,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时,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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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 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
|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个行权期 | 以2013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为基数,公司2015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13年增长率不低于40%。 |
| 第二个行权期 | 以2013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为基数,公司2016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13年增长率不低于65%。 |
| 第三个行权期 | 以2013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为基数,公司2017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13年增长率不低于90%。 |
股票期权等待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 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现行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未离职且绩效考核 合格。
(5)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持有的 全部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均由公司注销;未满足上述第(3)条规定的,所有激励 对象所获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条或 第(4)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所获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注销。
(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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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 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 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
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 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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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 3、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行 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 (八)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1、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 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 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 于2014年7月8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520万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
(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授予的520万份股票期权总价值为638.56万元。
- 2、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 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公司于2015年4月1日授予股票期权,则2015年-2018年股票期权成本摊 销情况如下表:
| 期权份额 (万份) |
期权成本 (万元) |
2015年 (万元) |
2016年 (万元) |
2017年 (万元) |
2018年 (万元) |
|---|---|---|---|---|---|
| 520 | 638.56 | 311.30 | 223.50 | 87.80 | 15.96 |
本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 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 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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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 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 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采用定向发行的方式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为人民币普通股,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780万股,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 总额74,236.5万股的1.05%。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
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 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 |
占授予权 益总数的 比例 |
|||
|---|---|---|---|---|
| 占目前总股 本的比例 |
||||
| 姓名 | 职务 | |||
| 郑江家 | 常务副总裁 | 126 | 9.69% | 0.17% |
| 刘峰 | 副总裁 | 60 | 4.62% | 0.08% |
| 龙进军 | 副总裁、财务总监 | 60 | 4.62% | 0.08% |
| 刘英杰 | 副总裁 | 48 | 3.69% | 0.06% |
| 鲁丽娜 |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裁 | 48 | 3.69% | 0.06% |
| 官炳政 | 事业部总经理 | 42 | 3.23% | 0.06% |
| 于明进 | 事业部总经理 | 42 | 3.23% | 0.06% |
| 王延书 | 事业部总经理 | 42 | 3.23% | 0.06% |
| 郭永吉 | 全资子公司总经理 | 42 | 3.23% | 0.06% |
| 焦清国 | 事业部总经理 | 42 | 3.23% | 0.06% |
| 周振宇 | 采购物流事业部部长 | 42 | 3.23% | 0.06% |
| 张斌 | 研究院总经理 | 42 | 3.23% | 0.06% |
| 王锐 | 总裁办主任 | 36 | 2.77%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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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勇 | 人力资源总监 | 36 | 2.77% | 0.05% |
|---|---|---|---|---|
| 向坤宏 | 财务管理部部长 | 36 | 2.77% | 0.05% |
| 宋岩 | 经营管理部部长 | 36 | 2.77% | 0.05% |
| 限制性股票合计 | 780 | 60% | 1.05% |
注:
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或监 事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包括期权部分)均
-
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
3、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信息将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 销完毕之日止。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四年。
-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本计划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或自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3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 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前30日;
-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
3、锁定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 定期,分别为1年、2年和3年,均自授予之日起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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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等处置权。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 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锁定期内激励对 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 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股份锁 定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 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 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 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锁定期满后即为解锁日。在解锁日,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 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 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次分别按照40%、30%、30%的比例解锁,即各个锁定 期满后激励对象解锁(或由公司回购注销)占其获授总数相应解锁比例的限制性 股票。
4、解锁期
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锁安排 | 解锁时间 |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性股票数量比例 |
|---|---|---|
| 第一次解锁 |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二次解锁 |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次解锁 |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解锁。反之,若
解锁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当期可解锁份额 由公司回购注销。
5、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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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5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 股4.5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本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依据不低于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9.16元的50%确定, 为每股4.58元。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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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 (3)公司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比
2013年增长率不低于10%。
- 2、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在解锁日,激励对象按本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时,必须 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
核并解锁,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
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
| 解锁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个解锁期 | 以2013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为基数,公司2015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13年增长率不低于40%。 |
| 第二个解锁期 | 以2013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为基数,公司2016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13年增长率不低于65%。 |
| 第三个解锁期 | 以2013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为基数,公司2017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13年增长率不低于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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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 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现行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未离职且绩效考核 合格。
(5)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持有的 全部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未满足上述第(3)条规定的,所 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 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条或第(4)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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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 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3、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 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 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 出具专业意见。
(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1、授予日
——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股本溢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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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锁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解锁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 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锁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 和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锁日
在解锁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结转解锁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确认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 则由公司按照规定价格进行回购,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授予日授予权益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对于一次性授予分期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股权,其费用应在解锁期内,以对解锁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 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各年度相关成本或费用,且该成本费用应在经常性损 益中列示。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780万股,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 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 价值总额为2037.02万元,该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公司本计划的总成本将在本计划 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锁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 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据测算,2015年-2018年限制性股票成本
摊销情况见下表:
| 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万股) |
需摊销的总 费用(万元) |
2015年 (万元) |
2016年 (万元) |
2017年 (万元) |
2018年 (万元) |
|---|---|---|---|---|---|
| 780 | 2037.02 | 993.05 | 712.96 | 280.09 | 50.93 |
注释:上表中各年摊销费用之和与摊销的总费用不一致是因为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本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 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 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 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 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九)回购注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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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 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1、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 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 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P=P0÷(1+n)
其中: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或送股后增加的股票比例);P为本次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本次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本次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 派息调整后,P仍需大于0,P0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本次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
(3)配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实施配股的,公司如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 股票,则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应由公司一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所 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或本次配股前已调整的回 购价格确定;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的回购价格,按配股价格确定。
- 2、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
-
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3、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交易所申请解锁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在解锁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 相应股份的过户;在过户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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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购股资金的利息补偿
若无特殊说明,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激励对象支付对应股 份的购股资金及其同期利息,利率按回购时同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第六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一)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 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锁,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 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 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
-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 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 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
- 5、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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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 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而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 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在6个月内完成行权, 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 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 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 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 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 承人在6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 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 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 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以激励对象购买价回购注 销。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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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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