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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WORK GROUP CO., 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6
Feb 27,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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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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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 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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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10 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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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26 年 2 月 12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new/index)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index/index. html)的《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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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26 年 2 月 12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天 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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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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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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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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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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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 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 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 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 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2 月 1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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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2 月 12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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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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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下午 14:00 在天津市北辰 区高端园永合道 30 号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 议由董事长李莉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27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 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2,202,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9.490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8,897,14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64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7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1,099,7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556%。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7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864,8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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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现场或视频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视频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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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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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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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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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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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39,648,4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714%;反对 1,44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217%;弃权 9,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413,5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2882%;反对 1,441,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135%; 弃权 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983%。
-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39,640,9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661%;反对 1,438,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194%;弃权 20,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406,0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2121%;反对 1,438,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811%; 弃权 2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068%。
- 《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39,582,8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249%;反对 1,44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212%;弃权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347,9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232%;反对 1,440,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064%; 弃权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7704%。
- 《关于 2026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 139,519,0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797%;反对 1,47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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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1.0485%;弃权 10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284,1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764%;反对 1,479,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977%; 弃权 10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259%。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 《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688,6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858%;反对 1,450,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2574%;弃权 3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5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377,7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253%;反对 1,450,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068%;弃权 3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80%。
就本议案的审议,李莉、天津名轩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 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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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杜若英
翟玲玲
: 单位负责人 龚牧龙 2026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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