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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WORK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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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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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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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 免内幕交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 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 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证券投资 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 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正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 通过任何途径(例如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向外界或特 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 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 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需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度 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回函 确认,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予以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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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九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 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 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申请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 确需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 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 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内部办公流程或书面方式提交《对外报送信息 审批表》,先后经所属部门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主管副总裁审核同意,并 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 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副总裁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对外报送的公司尚未 公开的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示接收/使用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人员认真履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 的义务,并应按本制度规定在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时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接收/使用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 /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且及时将上 述信息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第十三条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 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证券投资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十四条接收和/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通过任何途径(例如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向外界 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露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当 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 使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 息知情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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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及 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 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要求接收和/或使用公司尚 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若该等外部单位 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的,公司依法有权并应当立即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若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利 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立即将相关 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订并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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