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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WORK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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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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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问责制度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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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恪尽职守,提升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所管 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负责人及其 他相关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本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4.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同时,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 与教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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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设立问责小组,领导公司内部问责工作的开展,对问责事项 进行核定。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成员包括总裁、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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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小组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 不作为的情况。问责小组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 股东会。当问责事件涉及问责小组成员时,该问责小组成员应予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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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董事会 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 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总裁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 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 的;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 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八)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 袒护、纵容的;

(九)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或员工安全造成重 大损失的;

(十)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 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一)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十二)挪用公司资金或将资金借贷给他人,或未经批准以公司信用、资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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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与个人利益相关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从 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妨碍公司正常经营并造成公司损失的;

(十四)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 易所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五)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 (十六)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决定的;

  • (十七)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的;

(十八)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 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十九)因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要求追责的;

  • (二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

(二十一)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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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负责人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总裁办公会、董事会、 股东会视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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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 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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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 名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 问责由总裁提出;对总裁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分(子) 公司负责人的问责,由总裁提出。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问责小组研究同意, 责成公司审计部会同证券投资部、法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 查核实,并向公司问责小组报告调查结果,问责小组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并按程序提交相应权力机关审议,经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 股东会批准;罢免职工代表董事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罢免分(子)公 司负责人应按照分(子)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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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 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九条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 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 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问责小组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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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 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分(子)公司除负责人 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订并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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