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MASTERWORK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8, 2025
55204_rns_2025-10-28_94e929b5-e55f-4945-ac6a-5051ae6d1fc8.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督促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 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 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 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 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在发生本制 度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 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相关信 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 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如相关信息 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 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 监会天津监管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
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1: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 申请日期:年月日 | 申请日期:年月日 | 申请日期:年月日 | |
|---|---|---|---|
| 申请人员 | 申请部门 | ||
|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类别 | □暂缓披露 | ||
| □豁免披露 | |||
|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 |||
|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 □是□否 |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 □是□否 |
| 申请机构(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审核意见 | |||
| 备注 |
5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2: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作为天津长荣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公 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会以任何形 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会因此 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会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