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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WORK GROUP CO., 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0
Jul 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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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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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195 证券简称:长荣股份 公告编号: 2020-092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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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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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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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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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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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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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议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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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7 月1 日(星期三)下午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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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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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为2020 年7 月1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7 月1 日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表决方式:
-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 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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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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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登记日:2020 年6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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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莉女士
9、(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2 人(户),共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126,471,64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433,483,630 股的29.1756% ,占公司扣除库存股后发行在外股份总数 423,387,356 股的29.8714%。其中,中小股东1 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额为17,147,64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433,483,630 股的 3.9558%,占公司扣除库存股后发行在外股份总数423,387,356 股的4.0501%。(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9 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 58,915,025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433,483,630股的13.5911%, 占公司扣除库存股后发行在外股份总数423,387,356 股的13.9152%。其中,中 小股东7 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133,62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占公司股份总数433,483,630 股的0.0308%,占公司扣除库存股后发行在外股 份总数423,387,356 股的0.0316%。(3)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包括代理人)11 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185,386,673 股,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433,483,630 股的42.7667%,占公司扣除 库存股后发行在外股份总数423,387,356 股的43.7865%。其中,中小股东8 人 (户),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17,281,27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 司股份总数433,483,630 股的3.9866%,占公司扣除库存股后发行在外股份总数 423,387,356 股的4.0817%。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本次会议。受疫情的影 响,律师通过远程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10、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 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长荣华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5,290,8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99.9483%;反对9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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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0.051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185,4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99.4456%;反对9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0.554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苏峥、贾棣彦
- 3、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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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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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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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7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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