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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WORK GROUP CO., 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0
Apr 1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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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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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195 证券简称:长荣股份 公告编号: 2020-052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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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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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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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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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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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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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议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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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4 月17 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0 年4 月17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4 月17 日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5、表决方式:
-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 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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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登记日:2020 年4 月10 日。
8、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莉女士
9、(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 人(户),共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109,324,0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433,483,630 股的25.2199% ,占公司扣除库存股后发行在外股份总数 423,387,356 股的25.8213%。其中,中小股东0 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额为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433,483,630 股的0.0000%, 占公司扣除库存股后发行在外股份总数423,387,356 股的0.0000%。(2)通过网 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17 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 64,446,2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433,483,630股的14.8670%, 占公司扣除库存股后发行在外股份总数423,387,356 股的15.2216%。其中,中 小股东15 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546,2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占公司股份总数433,483,630 股的0.1260%,占公司扣除库存股后发行在外股 份总数423,387,356 股的0.1290%。(3)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包括代理人)18 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173,770,200 股,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433,483,630 股的40.0869%,占公司扣除 库存股后发行在外股份总数423,387,356 股的41.0428%。其中,中小股东15 人 (户),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546,2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 股份总数433,483,630 股的0.1260%,占公司扣除库存股后发行在外股份总数 423,387,356 股的0.1290%。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等出席本次会议。 10、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 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3,22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99.6857%;反对54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0.314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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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0.0000%;反对54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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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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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姓名:苏峥、贾棣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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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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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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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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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4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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