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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WORK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Apr 24,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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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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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 年4 月24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为方便投资者查 阅,现将修订部分对照说明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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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 职工。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
|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 通知中指明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将根据所审议案,依据法律、 |
第七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 会通知中指明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 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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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提供网 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经历,特别是在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三)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一百二 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 系; (五)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六)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七)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 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经历,特别是在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三)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一百三 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 系; (五)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六)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七)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 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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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 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 公司董事会不设立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职位。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选聘程序应规范、透明,保 证董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 (一)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二)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 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 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 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董事会不设立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职位。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选聘程序应规范、透明,保 证董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 (一)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二)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 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 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 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 百二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 百三十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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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对照表
|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关于董事 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四) 至(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四)至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六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六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 百二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监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 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 监事。 |
第一百六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三 十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监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 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 事。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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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 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 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 程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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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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