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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WORK GROUP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8

Jan 2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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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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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中 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对公司内部审计的目标、组织体系、职责权限、报告制度、 质量控制以及考核问责作出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与咨询活动,通过系 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检查评价并改善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公司治 理效果,促进全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服务于董事会,其工作目标是:

  • (一)促进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在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框架内,对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提出意见 和建议,促使各种生产经营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

(三)促进全公司生产经营与管理活动的改善,增加公司价值。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公司范围内的子公司均应 依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 事会的指导,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年度审计计划由董事会批准;内部审计部门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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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审计预算、人员薪酬和主要负责人任免由董事会决定或授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 定。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经 验。

(一)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5 年以上 的相关从业经历,或具备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等 从业资质。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熟悉相关的行业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熟知本 行业的生产及业务经营活动,理解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管理原则,掌握相关的审 计业务知识。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履职所必需的协调沟通、调查研究、综合分析、 职业判断、计算机操作及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实行岗位任职资格和持续教育制度,鼓励内部审计人 员取得注册内部审计师等执业资格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诚信、客观、保密、胜任的职业道德规范, 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评价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报告程序及技术的适用性 和有效性。

(二)监督、评价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 (三)监督、评价公司治理程序的有效性。

  • (四)监督、评价财务及生产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各项资产的保护情况。

(五)监督、评价重要部门负责人履职情况。

  • (六)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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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可以在不承担管理职责的前 提下,根据管理层需求开展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相关的咨询活动。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获得足够的审计资源,包括信息、人力、设备、 业务培训等,不受干扰地开展审计活动,以达到预期的审计目标。

(一)参加或列席与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有关的各类会议及业务培训;调阅公 司及各子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关资料和信息;要求从信息系统 中下载必要的审计数据。

(二)根据审计需要,通过适当的方式,检查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各类资料、 文件和电子信息数据;现场查验、观察有关操作流程和工作环境。

(三)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访谈、调查、质询和取证。

  • (四)对审计发现的正在进行的违规行为做出制止的决定。

  • (五)根据审计发现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完善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审计建议。

  • (六)根据审计发现对违规行为、违规责任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公司内外在某一领域中具有 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的单位或人员提供培训、咨询、审计等专业服务,并在审 计中利用其工作结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其监督、检查的各项业务活动,不承担设 计内部控制流程、操作业务系统、发起或批准业务事项等经营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应当合理关注公司内部可能发生的不良行 为,协助管理层预防、检查和报告不良行为。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并非专为检查舞弊而进行。即使审计人员以应有的职业 审慎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也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舞弊行为。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须提供审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以及相关资料、文件和 数据,对所提供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据实反映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管理层负责对审计发现和建议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认定责 任人并按相关规定予以追究,及时向内部审计部门反馈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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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董事会的工作要求,围绕公司的战略目标和 生产经营方针,在开展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在制定过程中充 分听取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年度审计计划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董事会 批准。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年度审计计划获经批准后,应统一配置审计资 源,运用标准化、规范化的审计程序统一组织开展各类审计项目。审计项目实施 程序主要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后续与跟踪、资料归档等内 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准备是指内部审计部门为开展具体审计项目所做的各项 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建项目审计团队、非现场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评 审审计方案、开展审前培训、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审计实施是指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审计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对被 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活动的过程。审计实施工作主要包括:召集进场见面会、审计 访谈、审计测试、编制和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疑难审计发现会审、审计结果沟通。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就审计工作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 客观、完整、清晰、简洁、及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应及时交送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征求意见,被审计 单位或相关部门接到审计报告后应在约定时间内书面反馈意见,逾期视为认同审 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原则上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将 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及时组织开展项目自我评 价、总结与改进程序,总结审计成果,评价审计效果与效率,交流审计经验,评 价审计人员的履职情况,研究改进审计技术、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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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审计事项整改完善的及时性和有 效性,及时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反馈和报告跟踪情况,必要时需开展后续审 计。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公司相关档案管理和保密规定,对审计工作 底稿及审计活动过程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历史记录进行归集、立卷和安全 保管。

第五章 质量控制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国内行业标 准,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标准化管理体系,保证内部审计工作遵循适用的内部审 计管理和实务标准。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对各机构、各部门的审计频率和程度应与其业务 性质、复杂程度、风险程度、管理水平相一致,并符合管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审计人员回避原则,在分派审计工作时出 现以下情况,应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避免潜在的或已经出现的利益冲突或偏见, 以保持审计的客观公正。

(一)审计人员曾经在被审计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或直接负责被审计业务工 作,离开不满一年的。

(二)审计人员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在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担任领导职务 或直接负责被审计业务工作的。

(三)审计人员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安排审计工作时,应根据审计活动实际要求, 对主审人和审计人员进行轮岗轮换。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应慎重利用在执行审计任务中获取的各 类资料,严格遵守公司保密管理规定。

第六章 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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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按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审计计划及其重大变更。

(二)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审计结果、管理层对审计建议的采纳及对审计发 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重大审计发现及时报告。

(三)内部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评价情况及改进建议。

(四)内部审计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五)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管理及履职情况;影响内部审计有效履职的 限制因素及可能造成的后果。

(六)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要求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以及其他需要向董事 会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报送审计结果报告及被审计 单位整改工作情况报告。

第七章 考核与问责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对内审机构和审计人 员的履职情况和工作绩效进行监督、考核,并予以适当的奖惩。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责任制度。审计工作中未能按相关规 定履行自身职责,具有以下情节且构成重大过失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一)未执行审计方案、程序和方法导致重大问题未能被发现。

  • (二)对审计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

  • (三)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

  • (四)对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整改工作跟踪不力。

  • (五)未按要求执行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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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有损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第四十条 在有充分证据表明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并及时报告了审计发现,在被审计单位有 关问题暴露时,应免除内部审计部门和相关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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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18 年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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