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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WORK GROUP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7

Sep 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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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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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4 日召 开的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 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查阅了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 2.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决议的公告》;

  • 3.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签署投资咨询服务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4.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 5.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6.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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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8.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9.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内部问责制度》;

  • 10.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1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 12.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 证,据此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 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4 日在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双辰中 路 11 号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3 日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 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加盖公章的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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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 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194,986,04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4.981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股东共 11 名,代表股份 421,3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972%。本所律师 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 的统计数据文件。

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 计。

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表决 并通过以下议案:

  1. 《关于 2017 年上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 《关于签署投资咨询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4.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5.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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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 《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3. 《关于修订<内部问责制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临时提案的提案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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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贾棣彦
彭 稳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七年九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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