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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WORK GROUP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4
May 2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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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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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95 证券简称:长荣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1
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1 年 3 月,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352 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渤 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40.00 元。 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 10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5,573.237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94,426.763 万元,本次发行超募 66,910.763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 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并出 XYZH/2010TJA2068 号《验资报告》。
公司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同意公司使用11,600 万元超募资金并变更原定拟用于购买土地使用权款8,400 万元的使用计划共计20,000 万元向全资子公司天津长荣控股有限公司增资,在 天津风电产业园07‐12 地块共计328 亩土地上全面建设“长荣印刷工业园长荣 数字化印刷设备示范基地”(一期)。201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发布《天津长荣印 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全资子公司天津长荣控股有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 登记及备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30)。
为规范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 方”)、天津长荣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 分行(以下简称“丙方”)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于 2014 年 5 月 27 日签署完毕《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现有注册资本 100,000,000.00 元,由甲方以超募资金出资设立,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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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于 2014 年 4 月 16 日以超募资金 200,000,000.00 元出资增加乙方注册资本,截 止到 2014 年 4 月 16 日,甲方投入超募资金 200,000,000.00 元已经到账。
甲、乙双方决定新增乙方注册资本 200,000,000.00 元由已经在丙方开设的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进行监管,账号为 27725103002196203 , 户名天津长荣控股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银行天津分行 。该专户仅用于乙方“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 ”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乙方和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 询。丁方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梅、方万磊或经丁方书面变更 并通知甲方、乙方的其他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 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传真至丁方。 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决定对外付款时,丙方无需审核乙方每次对外支付资金的相关用途 或其他任何事项,只需乙方提交印鉴相符的对外支付凭证或其他丙方要求提供的 资料即可。但乙方单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清单。如丁方传真电话变 更,丁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丙方。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 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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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连续三次未向丁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且经丁方提示后仍未改进的, 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丁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且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各报备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联系方式(详见协议)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甲乙丙丁四方应先互相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向有管辖 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5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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