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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WORK GROUP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3
Nov 2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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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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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195 证券简称:长荣股份 公告编号: 2013-095
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 三次会议,由董事长李莉召集,于2013 年11 月26 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 通知,于2013 年11 月28 日上午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莉主 持,采取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以现场举手表决和传真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会 议应参与表决董事5 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5 名,其中独立董事2 人。公司部分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审议,以现场举手表决和传真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经广泛征询意见,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提名李莉、蔡连成、陆长安、朱辉4 人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 靳庆军、刘治海、于雳3 人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1)提名李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此项议案以 5 票赞同,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2)提名蔡连成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此项议案以 5 票赞同,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3)提名陆长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此项议案以 5 票赞同,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4)提名朱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此项议案以 5 票赞同,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5)提名靳庆军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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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议案以 5 票赞同,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6)提名刘治海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此项议案以 5 票赞同,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7)提名于雳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此项议案以 5 票赞同,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拟选举董事中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各 位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提名。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1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对被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将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 的相关提案并公布。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1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提议于2013 年12 月13 日召开公司201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详见公司之后发布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 此项议案以5 票赞同,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备查文件
- 1.《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11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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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莉 ,女,197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 经济师。历任天津有恒机械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总经理,天津长荣印刷包装 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天津长荣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天 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李莉女士持有公司股份69,237,000 股,持股比例为48.68%, 由李莉女士控股的天津名轩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31,500,000 股,持股比 例为22.15%,李莉女士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除此之外,与其他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蔡连成 ,男,1953 年出生,新加坡国籍。历任宝隆洋行项目经理,海德堡 新加坡有限公司总裁,海德堡(中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天津长荣印刷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蔡连成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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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长安 ,男,194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 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北人集团公司企管处处长、总经济师,北人印刷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副董事长,北人集团公司总经理,北京印刷 机械研究所所长,《今日印刷》杂志社社长,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印刷 机械分会理事长,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经营战略委员会理事长,全国印刷 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名誉教授。现任天津长荣印刷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陆长安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朱辉 ,女,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中国注册税务师,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特许资格。历任德勤华 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合伙人,天津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渤海产业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朱辉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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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庆军 ,男,195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先后获得安徽 大学外语系文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学硕士和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 院研究文凭,高级律师。曾任职于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lyde&Co.、 中信律师事务所以及信达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兼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联合 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 调解员,美国华盛顿上诉法院中国法律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景顺长城(中外合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新华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靳庆军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刘治海 ,男,196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具有律师资格。曾任首都经贸大学讲师。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刘治海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于雳 ,女,197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永久留权,会计学博士,高 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新疆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五洲联合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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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中国注 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理事。
截至本公告日,于雳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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