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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WORK GROUP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3
Jul 1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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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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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95 证券简称:长荣股份 公告编号:2013-051
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352 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渤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40.00 元。截止 2011 年 3 月 21 日,本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 万股, 募集资金总额 10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5,573.237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 民币 94,426.763 万元,本次发行超募 66,910.763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并出 XYZH/2010TJA2068 号《验资 报告》。
公司于 2011 年 8 月 1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超募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建设印刷设备再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 超募资金 5,000.00 万元人民币设立全资子公司“天津长荣震德机械有限公司”, 用于建设印刷设备再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公告编号:2011-024)。2011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发布《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全资子公司天津长荣震 德机械有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28)。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天津长荣印刷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公司”)、天津长荣震德机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或“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德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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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以下简称“丙方”或“开户银行”)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 方”或“渤海证券”)于 2013 年 7 月 15 日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以超募资金 5000 万元投资设立乙方,截止到 2011 年 8 月 22 日, 甲方已投入超募资金 5000 万元,乙方已按照要求使用投资款项 26,291,564.66 元,截止 2013 年 7 月 1 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23,708,435.34 元。
甲、乙双方决定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7090154740014593 ,户名 天津长荣震德机械有限公司,开户行 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德支行。截止 2013 年 7 月 1 日,本协议项下专户的监 管资金共计 23,708,435.34 元。该专户仅用于子公司实施本公司“印刷设备再制 造基地建设项目”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子公司及其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渤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渤海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子公司 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渤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渤海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情况。
四、公司、子公司及开户银行授权渤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梅、吴永强 或经渤海证券书面变更并通知公司、子公司的其他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 银行查询、复印子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渤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子公司出具上月对账单,并传真至 渤海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子公司决定对外付款时,开户银行无需审核子公司每次对外支付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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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用途或其他任何事项,只需子公司提交印鉴相符的对外支付凭证或其他开户 行要求提供的资料即可。但子公司单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渤海证券,如渤海证券传真电 话变更,渤海证券应及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
七、渤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渤海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 向公司、子公司和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 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渤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连续三次未向渤海证 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渤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且经渤海 证券提示后仍未改进的,子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若发生导致司法或行政干预的事项,丙方可将其视为不可抗力,并终止 监管。如由于甲、乙原因导致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被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冻结、 扣押及执行的,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自甲、乙、丁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且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以先到者为准。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天津市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联系方式(详见协议)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甲乙丙丁四方应先互相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向有管辖 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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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13 年7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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