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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WORK GROUP CO., LTD. —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17
Sep 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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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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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半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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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半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长荣股份 |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学孔 |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季李华 |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3 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 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 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 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0 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报送 | 不适用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13 次(限售股解禁、关联交易、向子公司增资、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等)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
|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 0 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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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半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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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0 次 |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 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 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是否 履行承诺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 首次公开发行承诺人: 李莉 首次公开发行承诺事项: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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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半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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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 履行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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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 所持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
| 首次公开发行承诺人: 天津名轩投资有限公司;裴美英 首次公开发行承诺事项: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在李莉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本公司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所持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25%,李莉离职后半年内,本公 司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首次公开发行承诺人: 李莉 首次公开发行承诺事项: 为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李莉女士作出了如下承诺:“本人作为天 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天津长荣相同或相 似的业务。为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本 人在此郑重承诺:在日后的生产经营、投资业务 活动中,不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 开展任何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活动, 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 任何业务,如违反以上承诺导致公司利益遭受损 失,本人承诺向公司进行充分赔偿。” |
是 | 不适用 |
| 首次公开发行承诺人: 天津名轩投资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承诺事项: 为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名轩投资作出了如下承诺:“本公司作 为贵公司持股5%以上的法人股东,未直接或间 接从事与贵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为避免未来 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本公司在此郑重承诺:在 日后的生产经营、投资业务活动中,不利用股东 地位开展任何损害贵公司及贵公司股东利益的 活动;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贵公司相 竞争的任何业务;不向业务与贵公司所从事的业 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或个人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如违反以上承诺导致贵公司利益遭受损失,本公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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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 履行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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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 司承诺将向贵公司进行充分赔偿。” | ||
| 首次公开发行承诺人: 李莉 首次公开发行承诺事项: 由于公司存在区内注册区外经营情况,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莉承诺:“如果税务主管部 门因天津长荣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存在的公司在天 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工业园内注册、而在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工业园外经营并 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情形而对天津长荣 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补缴税款,本人自愿 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并主动代天津长荣印刷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和承担全部应补缴税款”。 |
是 | 不适用 |
| 首次公开发行承诺人: 李莉 首次公开发行承诺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莉出具承诺:如果 存在公司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而未缴 纳的员工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或公积金,实际 控制人将无条件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代公司 补缴;如果公司因未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社 会保险或公积金而带来任何其他费用支出或经 济损失,实际控制人将无条件全部代公司承担。 |
是 | 不适用 |
| 资产重组承诺人: 王建军、谢良玉、朱华山 资产重组承诺事项: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 定和交易对方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本次向王 建军、谢良玉、朱华山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 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长荣股份2016年度 《审计报告》出具日前不得转让。 |
是 | 不适用 |
| 资产重组承诺人: 王建军、谢良玉、朱华山 资产重组承诺事项: 为了避免同业竞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 益,王建军、谢良玉和朱华山均出具了《关于避 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人及控制或参股5%以上的其他企业(不包括 长荣股份)不得从事与长荣股份业务相同或相近 的业务,本承诺有效期至本人不再持有长荣股份 5%以上股份且不再担任力群股份董事、监事、高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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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半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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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 履行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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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 级管理人员为止。 | ||
| 资产重组承诺人: 王建军、谢良玉、朱华山 资产重组承诺事项: 为了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王建军、谢良玉、朱 华山等各方均出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 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1)本人与长荣股 份及其子公司之间未来将尽量减少交易;在进行 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 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 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2)本人承诺不利用上市公 司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3)本人将杜绝一切非法 占用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资金、资产的 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及上市公 司子公司向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它企业 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
是 | 不适用 |
| 资产重组承诺人: 王建军、谢良玉 资产重组承诺事项: 针对标的公司知识产权,力群股份及作为其核心 人员的王建军、谢良玉针对未申请专利的主要技 术“不存在使用他人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情况”出 具了《关于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的承 诺》。同时,王建军、谢良玉还承诺了如下内容: “如力群股份自其前身深圳市力群印务有限公 司2005年成立起至王建军、谢良玉均不再担任 力群股份任何职务期间,其使用的主要技术存在 使用他人专利或专有技术或者其他侵犯他人知 识产权的情况,并因此使力群股份遭受损失的, 王建军与谢良玉愿意就力群股份实际遭受的经 济损失,按照王建军承担62.00%、谢良玉承担 38.00%的比例向力群股份承担赔偿责任,以使力 群股份不因此遭受经济损失。无论该损失实际发 生时,王建军、谢良玉是否仍然担任力群股份任 何职务或持有力群股份任何股份,上述承诺不因 此而失效。如王建军、谢良玉存在违反上述承诺 的情况,王建军、谢良玉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
是 | 不适用 |
| 资产重组承诺人: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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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半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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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 履行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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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 王建军、谢良玉、严志兵、金英瑜、肖子建、黄 革委、方超、廖声锋、叶兵 资产重组承诺事项: 综合考虑交易完成后力群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稳定性,2014年1月17日,力群股 份与王建军、谢良玉、严志兵、金英瑜、肖子建、 黄革委、方超、廖声锋、叶兵签署了《保密与竞 业限制协议书》,对竞业限制的内容、地域、补 偿方式、乙方承诺、违约责任等内容予以了明确。 |
||
| 资产重组承诺人: 王建军、谢良玉、朱华山 资产重组承诺事项: 针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对方王建军、谢良 玉、朱华山承诺:1、已经依法对力群股份履行 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 逃出资、出资不实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 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力群股份 合法存续的情况。2、根据《公司法》142条第二 款规定: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鉴于交易对方中包括力群股份的董事长王 建军、董事兼总经理谢良玉、董事朱华山为遵守 《公司法》第142条的相关限制性规定,推动本 次重组合法顺利进行,本次交易对方王建军、谢 良玉、朱华山承诺:在本次重组获得证监会审核 通过后,力群股份85%股权实施过户之前,将先 行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变更力群股份的组织形式 为有限公司,再实施股权过户事宜。同时,交易 双方在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中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
是 | 不适用 |
| 非公开发行承诺人: 财通基金、东海基金、东海基金-工商银行-鑫 龙140号资产管理计划;嘉实基金、嘉实基金-平 安银行-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鹏华资产、全 国社保基金五零四组合、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云信智兴2017-234号单一资金信托、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多策略福瑞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财通福盛定增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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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半年度跟踪报告
| 是否 履行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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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实惠 泽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非公开发行承诺事项: 自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 月内,不转让本单位/本人所认购的股份。 |
||
|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承诺人: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事项: (一)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 益。(二)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 费行为进行约束。(三)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 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四)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五)若 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 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 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 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 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不适用 |
| 未发生该情形 |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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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17 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吴学孔 季李华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2017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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