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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WORK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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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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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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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 本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职权。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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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委员须由独立董事担 任。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成员可连选连任,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第三至第四条规定予以 补选。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名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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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 会委员。委员应该确保有充足的时间用于公司的相关事项,以保证有效地履行 其应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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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本制度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 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公司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证券投资部负责提名委 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提名委员会履 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 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搁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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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提 名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其他委员提出的会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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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主任 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 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 一名委员代为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 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 (二) 会议期限;

  •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 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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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如无特别原因,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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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 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 (二) 被委托人姓名;

  •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 (五) 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二十二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 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 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 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 决。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 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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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举手表决 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 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通讯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二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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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公司证券投资部工作 人员。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 (三) 会议议程;

  •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除会议记录外,提名委员会还应根据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 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

第三十二条 与会委员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 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委员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其他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士不得予以阻挠。

第三十三条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 式报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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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 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委员代为 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议档案 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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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订并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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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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