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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WORK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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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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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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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公司的 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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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 的职业操守、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下列文件为董事会秘书具 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三)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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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 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的,如某一事项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意 见时,应确保按照两个职务分别的要求勤勉尽责,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 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 任。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第二款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 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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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 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解除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或董事会秘书辞去职务时,应 按规定尽快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 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内部审计部门的监 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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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 易所所有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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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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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会议筹备、组织:

(一)关于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董事会秘书在请示了董事长后,应当按 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则规定的时限、方式和内容发出通知;

(二)关于董事会授权决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的提案,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关 联性和程序性原则来决定;

(三)需提交的提案、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与会者手 中;

(四)董事会秘书应作会议记录并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信息及重大事项的发布: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需要发布信息及重大事项;

(二)对外公告的信息及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事前请示董事长;

(三)对于信息公告的发布,董事会秘书应签名确认审核后发布。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对公司的问询函,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准备资 料回答问题,完成后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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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下设办事机构,为公司证券投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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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工作。包括协助董 事会秘书组织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及对外信息披露;跟踪证券市场的动态,代表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中介机构、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等沟通联络;负责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公司股票交易的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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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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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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