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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WORK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ug 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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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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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天 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 的法律、法规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 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 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 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以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 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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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参加 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培训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 年修订)》等相 关规定。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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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候选 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以及根据公司章程应当披露的其他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被提名人应当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职责。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 关材料同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前述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 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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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 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 明。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最低人数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 生效,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 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 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七)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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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人数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 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 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 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 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 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 (一)提名、任免董事;

  •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四)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金);

  •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 (六)《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11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 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 (九)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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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 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等;

(四)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笔录》文档,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 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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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二十八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 见分别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 必要的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 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资料,定期通报公司的 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条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 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 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至少保存5年。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独立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 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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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和收回 下述人员事发当年应获得和已获得的奖励性薪酬或独立董事津贴,并予以披露:

  • (一)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及以上处罚的;

  •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 (四)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 司章程》相悖时,按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细则:

  •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细则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 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 第四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 “以下”、“以内”、 “以外”、 “超

  • 过”, 都含本数;“不满”、 “多于”、 “低于”、 “不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其中涉及到信息 公开披露或公告、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等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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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用于上市公司规定的,自本公司股票被核准上市之日起执行。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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