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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WORK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ug 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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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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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 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加强董事会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率和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主要 工作是拟定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负责 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工作制度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其 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 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 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在本制度的考核范围 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委员须由独立董事担 任,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 董事会会议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主任由委员 会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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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一)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

  • (二) 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

  • (三) 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薪酬标准;

  • (四) 在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评价方面,行使以下职权:

  • 1、有权在闭会期间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

  • 2 、有权就某一问题向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 3、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

  • 关因素,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

  • (五) 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六) 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面,行使以下职权:

1、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

2、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3、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进行审 查;

(七) 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薪 酬计划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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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九条 薪酬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体系与业 绩考核指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 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直接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制订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需经董事会审议、征求独立 董事意见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对本工作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 薪酬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第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薪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 (一)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

  • (二) 公司的定期报告;

  • (三) 公司财务报表;

  • (四) 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 (五)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 (六)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 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薪酬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薪酬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薪酬委员会临时会议;薪酬 委员会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第十七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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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薪酬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委员会会议,当薪酬委员会 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薪酬委员会主 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 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薪酬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十九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 日前(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 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经薪酬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 期限要求。

第二十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 (二) 会议期限;

  •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 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应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二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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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召集人。

第二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二十六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薪酬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 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 薪酬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 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一事一议原则。每一 议案审议完毕后即对该议案进行表决,一项议案未获表决之前,不得对下一议案 进行审议。

第三十条 薪酬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对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委员进行考评时, 该委员应该回避考评和表决,相关决议由其他两位委员同意通过。委员回避后, 薪酬委员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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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 同意、反对、弃权。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 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薪酬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 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 (三) 会议议程;

  •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除会议记录外,薪酬委员会还应根据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 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

第三十七条 与会委员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对 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委员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其他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士不得予以阻挠。

第三十八条 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委员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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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保存。 薪酬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 订。

第四十一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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