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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WORK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ug 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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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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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制度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名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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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补 选、增选或更换董事时,向董事会提出新任董事候选人的建议;

(五) 对董事候选人(包括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 人)和总裁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对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需要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除外)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制度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 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 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 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提名 委员会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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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 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 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 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 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 日前(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 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 限要求。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 (二) 会议期限;

  •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 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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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 人。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 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 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 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 表决。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 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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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反对、弃权。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 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 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 (三) 会议议程;

  • (四) 委员发言要点;

  •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 或弃权的票数);

  •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除会议记录外,提名委员会还应根据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 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

第三十二条 与会委员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对 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委员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其他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士不得予以阻挠。

第三十三条 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委员代为 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保存。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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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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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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