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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WORK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ug 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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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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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或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 战略委员会委员,则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的资格和义务除应遵守《公司法》等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外,委员每年应该确保有充足的时间用于公司的相关事项,以保证有效地履行 其应尽职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战略基础研究和外围智囊团的组织与沟通工作由公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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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负责。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协调管理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战略委员会提供 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战略规划报告、重大 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投资建议书以及 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

  • 报告等洽谈并上报管理部;

(三)由管理部对前述(一)、(二)项资料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 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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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管理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管理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以专人 送出、信函、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 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 议,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委 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其中必须有一名非独 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管理部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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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保存,保存期10 年。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在三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 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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