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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WORK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6

Mar 20,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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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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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95

证券简称:长荣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7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股份”或“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单位已审批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截至2026 年3 月 20 日,本审批年度累计新增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3000 万元,在本年度已审批 担保总额度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实际发生额为195,165.15 万元,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3.22%。上述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公 司提供的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6 年2 月11 日和2026 年2 月27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和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度申请综合授 信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预计2026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 构申请融资及日常经营需要时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93,430 万元, 其中为资产负债率大于等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1,630 万 元,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91,800 万元。 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股东会已授权董事长及 其授权人员办理交易的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 年2 月1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6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对外担保额度 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

1.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北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北瀛”) 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天津静海支行”)

1

申请融资1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于2026 年3 月18 日与工商银行天津静海支行 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在主债权本金1000 万元的最高余额内为前述融资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三年。

2.天津北瀛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天 津北辰支行”)申请融资1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于2026 年3 月18 日与中国银 行天津北辰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1000 万元整,保证期间三年。

3.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长荣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绿能”)向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宿迁分行”)申请融资 1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于2026 年3 月19 日与南京银行宿迁分行签订了《保证 合同》,为前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1000 万元 整,保证期间三年。

上述担保在股东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为天津北瀛和长荣绿能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方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 本次担保前已用担保额度 本次担保额度 本次担保后已用担保额度 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已审议的担保额度 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 是否关联担保
长荣 天津北瀛 85% 71.00% 9,630 2,000 11,630 8,630 20,260 0.75%
股份 长荣绿能 55% 81.47% 1,800 1,000 2,800 2,000 4,800 0.38%

注:本表可能存在因四舍五入而造成的数据差异。

本次为天津北瀛及长荣绿能提供的担保在股东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属 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天津北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北瀛”)

1.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 2011-08-05
营业期限 2011 年8 月5 日至2061 年8 月4 日
注册地点 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 邹远飞

2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有色金属铸造;黑色金属铸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天津北瀛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截至2024 年12 月31 日 截至2025 年9 月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3,888.57 24,444.56
负债总额 16,959.72 17,052.29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0.00 0.00
净资产 6,928.85 7,392.27
项目 2024 年1—12 月 2025 年1—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3,492.61 8,694.93
利润总额 692.37 463.41
净利润 616.07 463.41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2026 年3 月20 日,天津北瀛不属于失信 被执行人,其信用状况良好。

  • 3.天津北瀛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

  • 北京北瀛间接持有天津北瀛85%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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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江苏长荣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绿能”)

1.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 2024-06-12
营业期限 2024-06-12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点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新庄镇工业园区B1厂房
法定代表人 江波
注册资本 3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规划设计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

2.长荣绿能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 截至2024 年12 月31 日 截至2025 年9 月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820.83 7,280.29
负债总额 847.18 5,931.30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0.00 0.00
净资产 1,973.65 1,348.99
项目 2024 年1—12 月 2025 年1—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96.59 5,771.35
利润总额 -76.35 -624.67
净利润 -76.35 -624.67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2026 年3 月20 日,长荣绿能不属于失信 被执行人,其信用状况良好。

  • 3.长荣绿能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直接持有长荣绿

  • 能55%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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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云上新能源开发(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上新能源”)的股东武宇 涛先生直接持有云上新能源20.7797%股权,且同时作为杭州云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杭州云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云字壹号企业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云巅企业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武宇涛先生为 云上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

  • (2)云上新能源的其他股东均为持股3%以下的小股东。

四、担保协议及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 1.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签订主体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

4

保证人(乙方):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天津北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被保证的主债权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在主债权确定期间,在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的最高余额 内,甲方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 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 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 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 是否已经到期。

上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 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3)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范围

根据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 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 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 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 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 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5)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或甲 方对外承付/甲方履行担保义务/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 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 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6)本合同自甲方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乙方签字(自然人适用)或盖章 (单位适用)之日起生效。

2.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签订主体

保证人: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

5

债务人:天津北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 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 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 (4)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

  • 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 (5)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

  • 日生效。

    • 3.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 (1)合同签订主体

债权人(甲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保证人(乙方):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江苏长荣绿能科技有限公司

(2)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主合同由甲方为债务人办理授信业 务(包括但不限于因办理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证 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而 形成全部(全部/部分)债权本金,即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3)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乙方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 的费用。本合同所称“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 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 费、送达费、差旅费、保险费、保管仓储费、查询费、提存费、过户手续费及税 费、汇款手续费、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6

  • (5)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甲方以电子签章方式签订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甲方电子签章打印于本 合同上,且:乙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 理人签名或加盖名章并加盖乙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乙方为自然 人的,乙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之日起生效。

甲方以实物印章的方式签订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名章并加盖甲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乙方为法 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名章并 加盖乙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乙方为自然人的,乙方或其授权代 理人签名之日起生效。

(二)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天津北瀛为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其母公司北京北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北瀛”)的少数股东均为自然人股东,无法提供有效资产为上 述担保提供同比例担保。为控制担保的风险,将由北京北瀛及天津北瀛共同以其 拥有的全部资产向上市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被反担保的主债权为公司担保的融资合同项下的融资款,本金合计为 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2)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反担保;

(3)担保物为反担保人名下拥有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设备等;

(4)反担保范围包括:(1)担保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代为清偿的全部债务, 该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和利息(包括复利)、违约金(或罚息)、损害赔 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2)融资人依委 托担保合同应向担保人承担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代为清偿的所有债务、担保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人实现抵押权发生 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

(5)反担保人反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担保人代为清偿融资合同 项下全部债务之日起满两年止。

(6)在公司基于担保合同项下担保责任未解除之前,反担保人未经公司书 面同意不得再次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或擅自转让、再行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

7

合同项下反担保物。

2.长荣绿能的少数股东云上新能源向公司出具了《反担保函》,向公司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主要内容包括:

(1)被反担保的主债权为公司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壹仟万元人民 币的45%,也即肆佰伍拾万元人民币。

(2)反担保的范围为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代为清偿的全部债务的45%, 该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贵 公司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 执行费用等)。

(3)反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反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担保人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 务之日起满三年止。

(5)本保函由反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公司之日起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的额度及逾期担保的额度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670,754.79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51.63%;提供担保总余额为480,324.79 万元(本审批年度新增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3000 万元,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 提供担保2000 万元,未超过已审议的担保预计额度;以前年度审议批准,担保 额度已使用且尚在担保有效期的担保累计475,324.7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0.19%。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外单位 提供的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 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截至2026 年3 月20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实际发生额为195,165.1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3.22%。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 同》;

  • 2.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公司与北京北瀛及天津北瀛分别签订的《反担保协议》;

8

  • 4.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及云上新能源

  • 出具的《反担保函》。

特此公告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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