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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WORK GROUP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9

Mar 11, 2019

55204_rns_2019-03-11_5a31302b-8dac-4f94-846d-5ab2d2b3b11b.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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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 本所 ” )接受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以下简称 长荣股份 、 上市公司 或 公司 )的委托,作为长荣股份重大资 产重组(以下简称 “ 本次交易 ” )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9 年 3 月 8 日下发的《关于对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 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 2019 】第 5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 本所对《问询函》所载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 “ 中国 ” ,为出 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现行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相关各方提供 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就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向 本次交易各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所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 及资产估值等专业事项及非中国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专项核查意见涉及有关会 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声明中某些数据、意见和结论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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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 些数据、意见及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本次交易各方的如下保证:

  1. 其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1.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 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长荣股份对《问询函》复函的附属文件一起 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长荣股份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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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释义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
本次交易
长荣股份通过长荣卢森堡向海德堡以每股2.68 欧元
为对价,支付现金认购海德堡拟增发的25,743,777股
无票面价值且无记名股份的交易行为
德国法律声明 KWM Europe Rechtsanwaltsgesellschaft mbH,一家
德国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交易中有关境外事项于2019
年2 月出具的《法律声明书》(German legal
statement)
标的公司/HDM Heidelberger Druckmaschinen AG,注册于德国海德
堡曼海姆,其股票目前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通用
标准)挂牌交易,国际证券编号“DE0007314007”
《公司章程》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7
年12月25日公告)
《海德堡公司章
程》
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Heidelberger Druckmaschinen Aktiengesellschaft,
Heidelberg(2017 年7月27日)
《海德堡监事会议
事规则》
Rules of Procedure for the Supervisory Board of
Heidelberger Druckmaschinen Aktiengesellschaft
(2017 年3月29日修订)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问询函》 3 草案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长荣股份将与海德堡形成显著的 业务协同效应。( 1 )请补充披露公司与海德堡的合作历程及模式,公司历年通 过海德堡销售渠道销售的产品规模及占比;( 2 )请对比分析本次收购前后公司 与海德堡合作模式差异;( 3 )请说明《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对 等;( 4 )草案显示,双方可自由决定是否签订双向分销协议和双向供应协议。 请说明不能签署上述协议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并充分提示相关风 险。请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 )请补充披露公司与海德堡的合作历程及模式,公司历年通过海德堡销 售渠道销售的产品规模及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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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长荣股份与海德堡过往的资产购买

长荣股份曾先后与海德堡达成多次资产购买交易,包括收购海德堡印后包装 资产业务、海德堡德国印后包装研发中心及海德堡斯洛伐克等。

1 、 2014 年 10 月 24 日,经长荣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收购德国海德堡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印后包装资产业务并签订资产购买协议的 议案》等,公司与海德堡公司在天津签订《资产购买协议》及相关附件。根据《资 产购买协议》,公司以 1700 万欧元购买海德堡高端模切机和糊盒机的相关有形 资产和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4 台由海德堡生产的指定配置的高端模切机、糊盒机 样机(价值 400 万欧元),与模切机、糊盒机生产相关的剩余有形资产(包括存 货、生产用工装等价值 500 万欧元),专利等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商标及专有 技术等价值 800 万欧元)。该项交易已于 2015 年全部完成资产与技术的交割。

2 、 2015 年 11 月 17 日,长荣股份司及全资控股的长荣机械有限公司与德国海 德堡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签署《资产购买协议》及相关附件,长荣机械有 限公司收购海德堡在德国的印后包装研发中心资产并承接相关研发人员雇佣关 系,交易价格总计 420,290 欧元。协议各方已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签署完毕《交割 确认书》,确认交割条件均已满足并开展后续交割活动。

3 、 2016 年 2 月 29 日,长荣股份与海德堡股份、海德堡印后业务德国有限公 司、海德堡斯洛伐克签订《企业购买协议》及相关附件,对海德堡股份目前控制 的海德堡斯洛伐克进行企业整体收购,包括有形动产和不动产、应收款和应付款、 雇佣关系等。经各方协商同意,交易价格为 2,579,710 欧元,公司在斯洛伐克设 立全资子公司长荣斯洛伐克作为本次收购的交易主体。 2016 年 4 月 1 日,协议各 方签署完毕《交割确认书》,确认交割条件均已满足并开展后续交割活动。

(二) 2014 年长荣股份与海德堡签署《产品分销协议》

2014 年 10 月 24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和《关于授权董 事长与德国海德堡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产品分销协议的议案》,长荣股份授权 董事长签署《产品分销协议》。 2014 年 11 月 26 日,长荣股份董事长与海德堡在 德国签署了《产品分销协议》等相关附件。协议约定海德堡的销售和服务团队在 除中国和日本外的全球市场独家销售双方约定的长荣股份的模切机和糊盒机产 品,海德堡应当向终端客户提供与产品有关的培训、维护及维修服务等内容,协 议自生效日起五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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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截至目前,长荣股份已经收购了海德堡位于德国的印后包装研发中心和位于 斯洛伐克的印后相关资产。海德堡不再生产相关印后包装设备,而选择采购长荣 “ ” 股份的“ MK” 、有恒 品牌设备,把长荣股份作为全球唯一印后包装设备供应商, 纳入其全球销售网络,为客户提供印刷一体化解决方案。

综上,长荣股份与海德堡在本次交易前已经有长期的合作往来关系。

2 )请对比分析本次收购前后公司与海德堡合作模式差异;

(一)本次收购前,双方以 2014 年签订的《产品分销协议》约定的单向分 销合作模式为主

长荣股份 2014 年与海德堡签署的《产品分销协议》约定海德堡的销售和服 务团队在除中国和日本外的全球市场独家销售双方约定的长荣股份的模切机和 糊盒机产品,海德堡应当向终端客户提供与产品有关的培训、维护及维修服务等 内容。

此外,海德堡每年不定期安排相关研发人员到公司现场指导。同时,公司也 会定期安排一定数量技术人员去海德堡生产线实地进行为期六周的技术交流。

(二)本次收购后,双方合作模式根据《战略合作协议》由单项分销向双向 分销、双向供应及其他领域进一步深化

1 、由单向分销转变为双向分销

双方在《战略合作协议》中约定双向分销合作:

长荣股份可作为海德堡的经销商以进一步促进海德堡在中国市场的销售,双 方可建立一个销售合作安排(尤其是海德堡的单张纸印刷机,在双方一致同意的 情况下长荣股份可经销单张纸印刷机,相关安排将在双向分销协议中进一步明 确)。

在双向分销协议中,对于海德堡没有资源覆盖的领域(在双向分销协议中定 义资源足够性和相关性),双方应共同建立和发展以达到目标(该目标将由双方 在双向分销协议中共同确定); ii )对于海德堡不具备竞争力且导致表现不佳的 市场(竞争力和表现由双方在双向分销协议中约定),长荣股份可提供支持(范 围及细节将在双向分销协议中进一步明确); iii )对于海德堡不具备满足客户需 求的产品的市场(在双向分销协议中确定市场的定义)而那些市场长荣股份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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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产品(但是达不到海德堡产品的要求)的,长荣股份可以自身名义出售其品牌 下的产品,并不提及海德堡品牌。因此,在此情况下,相关责任仅由长荣股份承 担。

2 、双方约定建立双向供应合作

双方在《战略合作协议》中约定双向供应合作:

对于零部件供应签署一个或多个供应协议(在双方主体之间,或其合适的子 公司),促进在同等市价条件下(市价考虑所有相关成本,比如运输、税务、质 量和资格审查)在图像产业的特定领域选择彼此作为优先供应商(包括原材料、 铸造、加工部件和控制系统等,将在相应的双向供应协议中确定范围和细节)。

3 、双方约定在数字印刷媒体生态系统领域展开合作

双方在《战略合作协议》中约定:

通过海德堡渠道销售的所有长荣股份产品应无缝整合进海德堡数字印刷媒 体生态系统中。如果长荣股份开发所需的接口需要获得支持,海德堡愿意有偿提 供此类支持。双方认识到,海德堡的设计使得其数字印刷媒体生态系统也可以向 通过其他渠道进行销售的长荣股份产品开放,海德堡可有偿为长荣股份通过其他 渠道销售的产品提供该数字印刷媒体生态系统所需的基础设施与服务。双方同意, 在长荣股份与数字印刷媒体生态系统的任何其他供应商(如软件供应商、机器制 造商或平台供应商)签订协议之前,长荣股份将首先与海德堡协商,即海德堡应 是长荣股份在上述方面的首选合作伙伴。鉴于海德堡准备与长荣股份在目前及未 来的数字印刷媒体生态系统进行合作,双方应就未来的发展目标建立开放式沟通 以实现合作。在任何情况下,长荣股份应适应并遵守海德堡数字印刷媒体生态系 统相关的标准(例如工作流软件、数据分析、云应用程序、远程服务 / 预防性维 护、自动供应链管理)。长荣股份将在其已涉足的领域继续推进现有业务,并计 划与海德堡在相关领域进行合作。

4 、双方约定探讨智能制造领域的合作

双方在《战略合作协议》中约定进一步扩大战略合作范围:

( a )进一步扩大战略合作范围合作生产、在包装领域进一步促进整体印后 解决方案的研发和营销,特别是确保长荣股份成为海德堡在印后包装领域的优先 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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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b )在数据分享、融资租赁业务拓展和其他业务领域的非排他性合作。

综上,本次收购后长荣股份与海德堡将从现在的以单项分销为主的业务模式 扩展至建立双向分销和双向供应合作,并寻求在数字印刷媒体生态系统和智能制 造领域探讨进一步合作。

3 )请说明《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

长荣股份与海德堡通过《战略合作协议》提出的各项合作条款,协议各方旨 在( a )扩大产品供应及市场份额;( b )扩大市场覆盖;( c )两家上市公司在 包装领域合作打造各自品牌;通过利用资源、发挥优势,保持领先地位、提升品 牌知名度并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战略合作协议》为框架性协议,主要对战略合作总体原则、战略方向、未 来合作领域进行约定,把握行业发展趋势,本着互利互惠原则,在促进双向分销、 推动双向供应、提升智能制造水平等方面发挥长荣与海德堡各自优势。具体包括:

  1. 双向分销领域:( a )双方应基于修订此前签署的分销协议,针对产成品 推动双向分销:( i )对于海德堡没有资源覆盖的领域,双方应共同建立和发展 以达到目标;( ii )对于海德堡不具备竞争力且导致表现不佳的市场,长荣股份 可提供支持;( iii )对于海德堡不具备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的市场,而那些市场 长荣股份有对应产品,长荣股份可以自身名义出售其品牌下的产品,并不提及海 德堡品牌。并且,长荣股份可作为海德堡的经销商以进一步促进海德堡在中国市 场的销售,双方可建立一个销售合作安排。此外,通过海德堡渠道销售的所有长 荣股份产品应无缝整合进海德堡数字印刷媒体生态系统中。如果长荣股份开发所 需的接口需要获得支持,海德堡愿意有偿提供此类支持。双方认识到,海德堡的 设计使得其数字印刷媒体生态系统也可以向通过其他渠道进行销售的长荣股份 产品开放,海德堡可有偿为长荣股份通过其他渠道销售的产品提供该数字印刷媒 体生态系统所需的基础设施与服务。长荣股份将在其已涉足的领域继续推进现有 业务,并计划与海德堡在数字印刷媒体生态系统相关领域进行合作;

  2. 双向供应领域:对于零部件供应 签署一个或多个供应协议,促进在同等 市价条件下(市价考虑所有相关成本,比如运输、税务、质量和资格审查)在图 像产业的特定领域选择彼此作为优先供应商(包括原材料、铸造、加工部件和控 制系统等,将在相应的双向供应协议中确定范围和细节)。

  3. 智能制造领域:双方还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共同讨论进一步扩大战略合 作范围,包括:( a )合作生产、在包装领域进一步促进整体印后解决方案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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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和营销,特别是确保长荣股份成为海德堡在印后包装领域的优先供应商;( b ) 在数据分享、融资租赁业务拓展和其他业务领域的非排他性合作。

如前文所述,在《战略合作协议》中双方约定共同探讨开展在双向分销、双 向共赢、数字印刷媒体生态系统和智能制造领域的合作,作为双方开展具体业务 合作的总体原则,共同促成互利共赢的战略合作。并且,根据《战略合作协议》 的约定,双方将建立一个指导委员会以监督战略合作的建立和实施,指导委员会 始终由海德堡和长荣股份指定的相同数量的成员组成,且指导委员会由其成员一 致同意作出决定。综上,双方在《战略合作协议》中均有对等的互利共赢促成合 作的权利及义务。 ( 4 )草案显示,双方可自由决定是否签订双向分销协议和双向供应协议。 请说明不能签署上述协议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并充分提示相关风 险。

根据《战略合作协议》第 2.2 条的约定,本着诚信友好协商的原则,双方应 在增资完成后开展双向分销协议及双向供应协议的协商并以达成一致为目标,不 得无故拖延,但上述协商不得早于 2019 年 4 月 1 日(谈判开始时点)。双向供应 协议的初稿将由海德堡提供,双向分销协议初稿将由长荣股份提供。在谈判过程 结束时,双方可自由决定是否签订双向分销协议和双向供应协议。无论是双向分 销协议还是双向供应协议均不得早于 2019 年 10 月 1 日或其他双方一致同意的更 晚时点生效。

长荣股份与海德堡已于 2014 年 11 月 26 日签署了分销协议,该协议约定海德 堡的销售和服务团队在除中国和日本外的全球市场独家销售双方约定的长荣股 份的模切机和糊盒机产品,海德堡应当向终端客户提供与产品有关的培训、维护 及维修服务等内容,该协议有效期为 5 年,如双方最终未能达成《战略合作协议》 中约定协商的双向分销协议和双向供应协议的签订,双方将基于 2014 年签署的 分销协议协商延期事宜,也能够一定程度上促进双方的战略合作。但是,无法实 现:长荣股份与海德堡开展双向产品分销、双向供应(如,在图像产业的特定领 域选择彼此作为优先供应商);长荣股份的产品与海德堡数字印刷媒体生态系统 的无缝衔接以及探讨合作生产;在包装领域进一步促进整体印后解决方案的研发 和营销,特别是确保长荣股份成为海德堡在印后包装领域的优先供应商;探讨在 数据分享、融资租赁业务拓展和其他业务领域的非排他性合作等《战略合作协议》 中约定共同探讨的合作事项。

《问询函》 4 .草案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长荣股份全资子公司将成为海 德堡第一大股东,但长荣股份对海德堡不构成控制。根据协议,海德堡应尽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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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大努力支持并帮助长荣股份在 20197 月或于 20197 月后尽快在海德堡监事 会中获得一个席位,同时双方将进行全面的战略合作,因此长荣股份将对所持 有的海德堡股权按权益法进行核算。请补充披露公司在海德堡获得监事会席位 的程序要求及可行性,并结合中德两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 权的差异说明不能获得监事会席位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请财务顾 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 ) 公司在海德堡获得监事会席位的程序要求及可行性

根据标的公司日期为 2017 年 7 月 27 日的《海德堡公司章程》,标的公司的管 理机构包括:管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海德堡公司章程》第 9 条 “ 监事会 ” 中记载了对监事会人数和选举的规定, 其中第( 1 )款规定, “ 根据德国劳资法案( German Codetermination Act, “ Mitbestimmungsgesetz ” )的条款规定,监事会由规定的最低限额的人数组成,包 括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股东监事根据德国股份公司法( German Stock Corporation Act )的条款规定选举。职工监事根据德国劳资法案的条款规定选 举。 ”

《海德堡公司章程》第 9 条第( 2 )款规定, “ 监事会成员应被选举就任,任 职期间直至股东大会结束并通过正式批准第四个财政年度的监事会决议。任职期 开始的财政年度不应被计算在前述期间内。允许重新选举。代表股东的监事会成 员的选举应通过选举个人候选人的方式产生。如果代表股东的监事会成员是由法 院任命的,那么法院任命的成员的任职期限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结束时终止。如 果法院的任命是在公司已经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下达,该任命成员的任期应在股 东大会结束时终止。 ” 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 “ 股东大会应通过决议,特别是有 关资产负债表所示净收入的分配,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决议的正式批准,审计人 员的选举,以及关于通过年度财务报表的法律规定的情况。 ” 结合第 19 条对股东 大会投票权的规定, “ 除非强制性法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决议应由简单多数票 通过。法律要求在多数票的基础上由被代表股份数的多数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 应由决议通过时被代表的注册股本的简单多数通过。 ” 因此,关于股东监事的选 举应由股东大会根据《海德堡公司章程》规定批准通过。

《海德堡公司章程》第 9 条第( 3 )款规定, “ 股东还可同时为每一位监事会 成员选举一位替补成员作为监事会成员。在股东选举出的监事会成员出现提前卸 任的情况下,该成员的拟定替补成员将代替该成员的位置直至下一次年度股东大 会结束。在该次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与其他监事会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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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同时到期。由职工选举的监事会成员的替补成员将根据德国劳资法案选举产 生。 ”

根据标的公司官方网站列举的监事会成员介绍[1] ,海德堡共有 12 名监事,其 中 6 名标记为职工监事, 6 名为股东监事。

综上,在本次交易后,长荣股份将持有标的公司 8.46% 的股份,成为标的公 司的股东,其可以根据《海德堡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德国劳资法案依法参与 选举股东监事。

2 ) 中德两国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权的差异;

注:此处《海德堡公司章程》系依据标的公司英文版章程翻译整理,如与德 文版章程有冲突,应以德文版章程为准。

三会
职权
长荣科技 海德堡
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股东大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根据《海德堡公司章程》第20章,股东
大会应通过决议,特别是关于分配资产
负债表净收入,正式批准管理董事会和
监事会的行为,选举审计师以及根据法
律规定,批准年度财务报表。

1

https://www.heidelberg.com/global/en/company/about_us/corporate_governance/corporate_governance

_3/executive_bodies/supervisory_board/overview_2/supervisory_board.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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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
职权
长荣科技 海德堡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重
大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由股东大
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海德堡公司章程》中管理董事会的职

第3 条:注册股本和股票
经监事会的批准,管理董事会有权在
2020 年7 月23 日以现金或非现金出资的
方式发行51,487,555 股股票将公司的资
本增加到131,808,140.8 欧元(2015 年
授权资本)。公司以非现金出资方式发行
股份时,存在以下业务相关情形的,经
监事会批准,管理董事会有权取消股东
的优先认购权:(1)商事合并,(2)收
购第三方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对
第三方公司的股权投资(包括增持对第
三方公司现存的股权投资),或与收购其
他与并购项目相关的资产; 或(3)收购
其他资产(包括第三方对公司或其联营
公司的应收账款)。
如果以现金的方式增资,股东将获得优
先认购权。但是,经监事会批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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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三会
职权
长荣科技 海德堡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裁、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
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
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董事会有权取消股东优先购买部分金额
的认购权。经监事会批准,管理董事会
有权在必要的范围内取消股东优先的认
购权,以便为先前发行的债券的承担者
或债权人授予选择或转换的权利或义
务。在行使其选择权或转换权或满足其
选择权或转换义务后有权获得对新股的
优先认购权。
经监事会批准,管理董事会还有权在发
行金额不低于股票市场价格的情况下,
取消股东对以现金出资方式增资的优先
认购权。 但是,此授权仅适用于根据《德
国股份公司法》第186(3)条第4 款发
行的股票在生效时不超过股本的10%,或
者少于该值,在授权实施时适用。
《海德堡管理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管理
董事会的职权:
第2 条:公司的基本管理和代表
(1)管理董事会成员应共同负责基本
管理。他们应共同合作,并在管理董事
会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通知任何重要
的行动和程序。
(2)管理董事会应就基本或重要的任
何和所有事项以及需要整个管理董事
会根据章程、条款或本议事规则,特别
是有关事项处理的任何和所有其他事
项作出整体决定 :
i.
公司预算,特别是由收入预算、
投资预算、财务预算、集团及
下一财政年度各部门的员工预
算以及未来财政年度的中期预
测组成;
ii.
编制本公司及本集团的年度财
务报表及管理报告;
iii.
召开股东大会并提出股东大会
决议;
iv.
向监事会报告;
v.
需要监事会同意的交易以及此
方面的任何拟议决议;
vi.
公司的行政职位,授予公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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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三会
职权
长荣科技 海德堡
v 业律师授权书以及对任命关联
公司管理董事会成员提出建
议;
vii.
确定集团的结构和政策、公司
准则和与集团业务政策有关的
基本问题以及对集团或部门特
别重要的其他问题;
iii.
与各个公司部门的战略规划有
关的基本问题;
ix.
根据业务分配计划未分配给管
理董事会特定责任范围的事
项;
x.
有关合规的所有事项;
xi.
管理董事会的成员向管理董事
会提交的任何和所有事项以作
出决定。
(3)集团内部执行层面的职位应按照
管理董事会确定的有关集团范围内的
行政发展的规则进行。管理董事会考虑
多样性。管理董事会应被告知任何此类
决定。
在集团内部的主管级别担任关键的角
色需要得到管理董事会的同意,该等职
位应由管理董事会规定。
(4)如果与其关联公司没有签订公司
间的协议,则根据第2 款第vi、vii、
viii 项以及第3 款在特定情况下作出
的任何和所有决定都应考虑到事实上
的关联公司。
(5)公司应由两名,或者一名管理董
事会成员与商业律师共同对外代表公
司。否则,根据管理董事会更具体指示,
公司将由事实上的商业律师或其他授
权签字人代表。
第3 条:管理董事会成员管理其责任范
围内的事项
(1)管理董事会的每位成员应自行负
责管理其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如果与管
理董事会特定责任范围有关的措施和
交易同时影响管理董事会的一个或多
个其他责任领域,则应作出安排,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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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三会
职权
长荣科技 海德堡
调与其他成员或成员的此类措施和交
易。
(2)当一个严重的问题与管理董事会
的另一个责任领域的特定事项相关,如
果该问题不能通过讨论的方式解决,则
每个管理董事会成员应通过提议召开
管理董事会通过决议解决。
(3)与管理董事会特定责任范围相关
的行动和交易,对公司、集团或部门而
言具有重大意义,或与特殊财务风险相
关,应事先征得管理董事会的同意。
(4)在第3 款的减损中,管理董事会
成员如果认为有必要,可在其适当的酌
处权下,在未经管理董事会事先同意的
情况下进行行动或交易,以避免对公司
直接造成严重损害。之后应立即通知管
理董事会。
监事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一)根据《海德堡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1条,负责任命管理董事会的董事成
员,监督管理董事会的经营业务,向管
理董事会提供咨询。
(二)根据《海德堡公司章程》第11条,
监事会主席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在主
席不能履行该职责时由副主席或管理董
事会代表主席或副主席履行该职责。
(三)根据《海德堡公司章程》第14条,
监事会主席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决定
是否批准管理董事会作出的下列决策:
(1)收购、出售和抵押不动产和可继承
的建筑物权利,收购和出售公司现有股
份并承担任何担保或类似责任(如果此
类交易在任何特定情况下超过注册股本
的10%),承担担保或类似责任(如果此
类交易发生在正常业务范围之外);(2)
贷款。
(四)根据《海德堡公司章程》第15条,
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措辞。
(五)根据《海德堡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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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三会
职权
长荣科技 海德堡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1 条,报酬决策权:根据人事委员会
的提议,监事会决定管理董事会成员的
薪酬,并定期审查管理董事会薪酬制度。

综上,德国上市公司管理机构由股东会、监事会、管理董事会组成。 ( 2 ) 不能获得监事会席位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根据前文对《海德堡公司章程》以及《海德堡监事会议事规则》中监事会职 权的介绍,并根据标的公司官方网站列举的截至 2018 年 3 月的监事会情况介绍[2] , “ 根据《劳资法案》,监事会最重要的职权包括任命和解聘管理董事会成员,监 ” 督和指导管理董事会,批准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重大的公司规划和商业决定 。 如果长荣股份不能获得监事会席位,对长荣股份的影响主要包括:无法参与海德 堡管理董事会成员的任命、无法参与监督管理董事会的经营业务、无法参与向管 理董事会提供咨询,以及无法参与批准管理董事会作出的收购、出售和抵押不动 产和可继承的建筑物权利,收购和出售公司现有股份并承担任何担保或类似责任、 贷款等重大决议,无法参与海德堡的重大公司规划和商业决定等。

在《投资协议》第 9.3 条中,长荣股份与海德堡已经约定, “ 监事会成员由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只能向股东大会提出无约束力的议案,海德堡应尽合理 努力支持长荣股份推举的任何适格候选人。海德堡应在适当时机利用各种合理方 式确保长荣股份拥有前述席位,包括增加监事会席位或增补监事会未来出现的空 缺席位。 ” 如果未能在《投资协议》第 9.3 条约定的 2019 年 7 月前或 2019 年 7 月后 尽快取得标的公司的监事席位,长荣股份可与其监事会主席、管理董事会进一步 沟通、协商争取,或通过委派德国律师进一步沟通争取利用合理合法方式,以通 过增加监事会席位或增补监事会未来出现的空缺席位等方式争取获得监事会席 位。除此以外,长荣股份还可以通过与监事会沟通,依法行使权利争取更多席位 或其他管理层职位。

《问询函》 6. 根据草案,鉴于海德堡为德交所的上市公司,对于尽职调查信息 的提供需符合德国证券市场监管要求;同时,本次投资为非控制权收购,导致 标的公司无法向上市公司提供详尽的信息。请补充说明无法提供信息的范围、

2

https://www.heidelberg.com/global/en/company/about_us/corporate_governance/corporate_governance

_3/executive_bodies/supervisory_board/overview_2/supervisory_board.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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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海德堡最近 3 年是否曾因信息披露违规等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自律组织 处罚,如有,请说明详细情况。请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根据德国法律声明中“关于德国法律对海德堡披露信息的强制性限制”部分, “任何关于德国公开的并购交易的尽职调查,例如本次交易长荣股份通过认购增 发股份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海德堡的股份,在德国市场是受到旨在保护德国上市 公司(防止竞争对手或其他学习商业秘密或其他敏感信息)、保护其他股东(防 止较其他股东而言掌握更高级别的关于上市公司事务的信息)以及市场(如,防 止内幕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内幕交易等)的重点法律限制。在此情形下的内幕信 息涉及确切性质的信息、未公开的直接或间接关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并且如 果已经被公开,将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股价或上市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另外,德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或董事会也会考虑更多的限制,如数 据保护和反垄断法。”

“ 因此,在德国法下,一个像海德堡这样的上市公司(德语: Aktiengesellschiaft, 简称为 AG )被严格限制向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海德堡的 管理董事会尤其可能只披露有利于德国上市公司的最佳利益的信息。”“在德国法 下,上市公司的管理董事会(德语: Vorstand der Aktiengesellschaft )在职权范 围内管理上市公司。这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管理董事会的一项义务。当上市公 司的管理董事会授权接触信息时,必须总是处于公司最佳利益并确保公司的长期 存续和成功,另外管理董事会也对公司负有严格的诚信和忠诚义务。在我们的经 验中,每一个管理董事会,有时甚至是每一位管理董事会的成员,对他们在相关 管理方面的义务有少许不同的理解,并且更多的是,经常且愈发多的被他们的外 部律师建议,在披露信息时应谨言慎行,尤其是在向上市公司的竞争对手披露信 息时。”

“管理董事会有一定的特殊报告义务(如,相较于股东大会,监事会或其他 法定报告义务),除此类报告义务外,管理董事会的成员还受到德国法律非常严 格的保密义务的限制。尤其是管理董事会的成员不得披露公司的保密信息或商业 业务秘密。未能遵守此义务可能会涉及管理董事会成员个人损害赔偿责任。鉴于 德国法律规定此类披露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管理董事会成员承担,因此在多数 情况下根本不会有保密信息的披露。因此,德国上市公司授权接触的信息和法律 尽职调查的范围严重依赖于每笔交易的环境。除所述的限制外,并无关于海德堡 允许向投资人披露的信息数量或种类的范围的特殊法规或详细概述,并且海德堡 管理上的常规保密义务与向第三方提供信息是原则上冲突的。尽管如此,海德堡 的管理董事会有权向长荣股份提供一定的与投资相关的信息,如果提供信息有利 于公司的利益,则这一点受制于管理董事会宽泛的自由裁量权(没有义务提供信 息)。在实践中以及我们的经验中,这样的裁量权在事实上经常导致利益冲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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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问题,原因是德国上市公司的管理董事会将经常且容易的主张并且 / 或被建议其 被法律禁止提供信息。”

“在我们的经验中,每个提供此类信息的案例都类似,管理董事会通常会需 要核查检查,无论提供的海德堡的信息是否有利于海德堡的利益。在本次交易提 供信息的过程中,海德堡给我们留下了这样的印象,即海德堡在密切监督它的责 任和可能性义务并且仅提供了其管理董事会认为可以提供的信息,例如少数保密 信息只允许在本次交易的后期被专业人士查阅。”

德国法律声明确认, “ 目标公司最近 3 年未因强制信息披露违规( violations of mandato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或财务造假 (financial fraud) 被相关证券监督 ” 管理部门或德国证券交易所( German stock exchange )处罚 。

综上,目前,标的公司最近 3 年未因强制信息披露违规或财务造假被相关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德国证券交易所处罚。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7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关于对天津长 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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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靳 庆 军
___
贾 棣 彦
单 位 负 责 人 :
___

王 玲
----- End of picture text -----

二 〇 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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